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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如同国家的“宪法”,它不仅关系到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影响着校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较完备的大学章程。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办高校仍缺乏大学章程,已制定章程的学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理、实施乏力等问题。高校章程的缺失,不仅使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完善,也使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不能真正落实。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今年年内,将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办法》的实施,对全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章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快改变众多大学“无章办学”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发布
1.制定原则:高校章程要维护学术独立性
《办法》规定:章程应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订、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逐项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也存在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高校章程通俗地讲是学校校内“宪章”或“宪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并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进,但也不要拖延。”
2.制定方式:高校主管部门可介入章程起草
《办法》规定: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但起草组织要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
【逐项解读】
孙霄兵强调说,主管部门介入高校章程制定,为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但并不是要包办高校章程的内容,包办代替高校制定章程。《办法》只是为高校提供章程内容的框架,在章程里放哪些内容由学校自己提出。
孙霄兵称,章程要体现学校自主权,“不要把章程的制定理解为,教育部又出台一个政策来管学校”,希望消除学校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倾向。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要共同遵循教育规律,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
孙霄兵说,章程要凝练高校意愿,“不是这个领导有这个意愿,那个领导有那个意愿,换一届班子又有新的意愿。这样政府就没法管理,学校也没法集中力量。章程是学校集中意志的体现,提出了、批准了学校就不能反悔,这是很严肃的程序。这既是一种自主权,也是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3.审核备案:高校章程要经主管部门核准
《办法》规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准后,应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逐项解读】
孙霄兵解释说,核准机关要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对章程的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章程核准委员会成员不仅包括核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代表,还会有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4.干部遴选:高校校长遴选办法会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章程应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逐项解读】
孙霄兵解释说,校长和书记任命会有另外的规范予以规定。目前虽然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长实行公开选拔,但这属在更大范围里选择哪个人为校长的问题。选择的过程仍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而不是像同济大学尝试过的公推校长,只不过岗位是面向全社会招聘。有关校领导的遴选办法可能要制定单独的办法,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制定。
孙霄兵认为,高校章程是否写入有关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遴选问题,要看各个学校的意愿,但他个人估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的会比较少。
专家解读
大学章程引领现代高校制度文明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陈德文
规范大学章程的制定是现代大学制度文明的重要体现。回顾世界范围内大学从产生到兴盛的历史,大学章程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大学章程对明晰大学与社会以及大学内部各种关系,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大学章程乃大学存在的制度性根基,它不仅承载着大学的历史,而且构筑着大学的未来。大学章程的使命就是把学校正在做、应当做和能够做的事情以学校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制定大学章程顺应了依法治校的需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的具体体现和实施,也是学校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在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从主要以计划手段配置资源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过程中,大学尤其需要按照时代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校。
制定大学章程顺应了实施“善治”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和一些非政府间组织的倡导下,国际上形成了善治的思想。善治,顾名思义就是良好的治理、有效的治理,是一种民主、效率、责任和法治的治理,是一种合作、参与和互动的治理。对于超大规模的合并院校来说,善治思想为学校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选择。善治需要实行教授治学、专家治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作用;需要以多数人的精力和智慧治理学校,依靠良好的制度和规则管理各项事务;需要下移管理重心,逐步扩大学院等基层组织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更好地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需要通过民主实施管理,依靠民主做好工作,合理界定党委与行政、行政与学术、党政与群团组织的权责关系。
让高校章程制定之路不再漫长
中央教科所科研管理处副研究员方铭琳
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要为大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大学所有事务。在学校管理中,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应从主要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大学的发展转向宏观调控、教育立法、政策指导、公共服务等多样化的手段上来,以章程来约束政府干预大学办学活动的权力,并以章程的法律文本形式予以明确。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解决高校内部治理问题,特别是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匹配问题。好的高校章程,应依法约束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办法》在高校章程的制定方面凸显两大亮点:一是高校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而非主导章程的制定过程,即将章程的起草权基本归还给高校,强调大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体现本校办学理念和发展特色的章程;二是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即授权各大学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机构,积极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要打造对外有公信力、对内有约束力的高校章程,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章程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而这也是调动高校制定章程的重要内在动力。
2012年《办法》的实施,将加快我国高校普遍制定章程的进程,既让国内高校离世界一流大学的距离更近一些,也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以科学章程确立高校治理的“主心骨”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苏振华
2010年7月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具体到高校领域,长期以来,如何科学设置管理体系是我国高校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高校有偏离“学术中心”的倾向,行政化管理的趋势多少影响了单纯的学术气氛。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提升高校的自主管理能力,让高校成为具备独立性的教育机构,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今年内启动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将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一个关键环节。
作为教育机构,高校需要面对社会、面向未来进行人才培养。一方面,社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多种类的人才;另一方面,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对人才的需求也往往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而且,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学生之间也不免存在差异,这需要高校针对学生的不同特质因材施教。因此,作为宏观机构,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掌握微观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能力不太现实,有必要对高校教学的自主性权力进行客观界定。
现代高校同时还是承担了创造新知识使命的学术机构。哪些新知识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往往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仅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规划容易偏离实际。通过科研第一线研究人员的自主探索和充分学术竞争,则可令未来的发展方向趋于明晰。知识创造的这一属性,决定了作为科研机构的高校应该是一个鼓励自主探索、包容失败的学术共同体。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校的独立自主性是超然的。事实上,高校自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在高校内部,必然存在复杂的科层制关系,在高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之后,理顺其内部治理机制、科学制定高校章程势在必行。教育部的这一办法规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黨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参加;章程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这无疑对理顺高校的内部治理机制多有裨益。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下一步在保持发展势头的同时,更宜注重质的提升。国家参与全球化竞争,决定了高校也有必要率先参与国际教育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管理系统和内部治理机制,这是保障中国高等教育赢得未来竞争的良好基础。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今年年内,将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办法》的实施,对全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章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快改变众多大学“无章办学”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发布
1.制定原则:高校章程要维护学术独立性
《办法》规定:章程应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订、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逐项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也存在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高校章程通俗地讲是学校校内“宪章”或“宪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并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进,但也不要拖延。”
2.制定方式:高校主管部门可介入章程起草
《办法》规定: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但起草组织要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
【逐项解读】
孙霄兵强调说,主管部门介入高校章程制定,为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但并不是要包办高校章程的内容,包办代替高校制定章程。《办法》只是为高校提供章程内容的框架,在章程里放哪些内容由学校自己提出。
孙霄兵称,章程要体现学校自主权,“不要把章程的制定理解为,教育部又出台一个政策来管学校”,希望消除学校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倾向。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要共同遵循教育规律,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
孙霄兵说,章程要凝练高校意愿,“不是这个领导有这个意愿,那个领导有那个意愿,换一届班子又有新的意愿。这样政府就没法管理,学校也没法集中力量。章程是学校集中意志的体现,提出了、批准了学校就不能反悔,这是很严肃的程序。这既是一种自主权,也是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3.审核备案:高校章程要经主管部门核准
《办法》规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准后,应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逐项解读】
孙霄兵解释说,核准机关要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对章程的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章程核准委员会成员不仅包括核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代表,还会有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4.干部遴选:高校校长遴选办法会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章程应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逐项解读】
孙霄兵解释说,校长和书记任命会有另外的规范予以规定。目前虽然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长实行公开选拔,但这属在更大范围里选择哪个人为校长的问题。选择的过程仍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而不是像同济大学尝试过的公推校长,只不过岗位是面向全社会招聘。有关校领导的遴选办法可能要制定单独的办法,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制定。
孙霄兵认为,高校章程是否写入有关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遴选问题,要看各个学校的意愿,但他个人估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的会比较少。
专家解读
大学章程引领现代高校制度文明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陈德文
规范大学章程的制定是现代大学制度文明的重要体现。回顾世界范围内大学从产生到兴盛的历史,大学章程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大学章程对明晰大学与社会以及大学内部各种关系,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学校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大学章程乃大学存在的制度性根基,它不仅承载着大学的历史,而且构筑着大学的未来。大学章程的使命就是把学校正在做、应当做和能够做的事情以学校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制定大学章程顺应了依法治校的需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的具体体现和实施,也是学校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在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从主要以计划手段配置资源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过程中,大学尤其需要按照时代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校。
制定大学章程顺应了实施“善治”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和一些非政府间组织的倡导下,国际上形成了善治的思想。善治,顾名思义就是良好的治理、有效的治理,是一种民主、效率、责任和法治的治理,是一种合作、参与和互动的治理。对于超大规模的合并院校来说,善治思想为学校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选择。善治需要实行教授治学、专家治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作用;需要以多数人的精力和智慧治理学校,依靠良好的制度和规则管理各项事务;需要下移管理重心,逐步扩大学院等基层组织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更好地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需要通过民主实施管理,依靠民主做好工作,合理界定党委与行政、行政与学术、党政与群团组织的权责关系。
让高校章程制定之路不再漫长
中央教科所科研管理处副研究员方铭琳
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要为大学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大学所有事务。在学校管理中,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应从主要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大学的发展转向宏观调控、教育立法、政策指导、公共服务等多样化的手段上来,以章程来约束政府干预大学办学活动的权力,并以章程的法律文本形式予以明确。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于解决高校内部治理问题,特别是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匹配问题。好的高校章程,应依法约束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办法》在高校章程的制定方面凸显两大亮点:一是高校主管部门积极参与而非主导章程的制定过程,即将章程的起草权基本归还给高校,强调大学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体现本校办学理念和发展特色的章程;二是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即授权各大学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机构,积极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要打造对外有公信力、对内有约束力的高校章程,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章程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而这也是调动高校制定章程的重要内在动力。
2012年《办法》的实施,将加快我国高校普遍制定章程的进程,既让国内高校离世界一流大学的距离更近一些,也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以科学章程确立高校治理的“主心骨”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苏振华
2010年7月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具体到高校领域,长期以来,如何科学设置管理体系是我国高校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高校有偏离“学术中心”的倾向,行政化管理的趋势多少影响了单纯的学术气氛。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提升高校的自主管理能力,让高校成为具备独立性的教育机构,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今年内启动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将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一个关键环节。
作为教育机构,高校需要面对社会、面向未来进行人才培养。一方面,社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多种类的人才;另一方面,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对人才的需求也往往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而且,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学生之间也不免存在差异,这需要高校针对学生的不同特质因材施教。因此,作为宏观机构,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掌握微观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能力不太现实,有必要对高校教学的自主性权力进行客观界定。
现代高校同时还是承担了创造新知识使命的学术机构。哪些新知识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往往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仅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规划容易偏离实际。通过科研第一线研究人员的自主探索和充分学术竞争,则可令未来的发展方向趋于明晰。知识创造的这一属性,决定了作为科研机构的高校应该是一个鼓励自主探索、包容失败的学术共同体。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校的独立自主性是超然的。事实上,高校自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在高校内部,必然存在复杂的科层制关系,在高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之后,理顺其内部治理机制、科学制定高校章程势在必行。教育部的这一办法规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黨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参加;章程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这无疑对理顺高校的内部治理机制多有裨益。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下一步在保持发展势头的同时,更宜注重质的提升。国家参与全球化竞争,决定了高校也有必要率先参与国际教育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管理系统和内部治理机制,这是保障中国高等教育赢得未来竞争的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