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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中国自战国末期时就有了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制度。从文献和简牍等材料看,秦汉时期并没有实行登记婚制。婚姻的成立有着不同的层次,《周礼》中关于“媒氏”的记载不足为凭。婚姻关系成立后,户主需要通知乡啬夫及乡佐,婚姻状态的更新是在每年检核户籍时完成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该也需要制作书面的文书,以保证当事人重新婚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