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校方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与纠纷中,与诉讼制度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具体规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着巨大缺陷,因而影响了其实效性。本文从分析其缺陷着手,进而提出提升其可操作性之对策,完善高校校内申诉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陷;操作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出台后,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此,各高校开始制定与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规则。与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相比较,高校学生校内申诉途径,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成本低、效率高、快捷且更能体现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人文关怀。但目前,《规定》中的申诉规则过于宽泛笼统,各个高校与之相应而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欠缺,均不够完善。因此,进一步细化、完善高校学生申诉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实为重要。现就甘肃部分高校的学生申诉规范进行剖析,以求为构建更为完善、高效的高等学校校内学生申诉规范有所帮助。
一、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在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中,诉讼制度因中立性和独立性保障了其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而始终担当着主角。然在解决高校与高校学生的纠纷方面,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却有着巨大的优势。
(一)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更加快捷高效。《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即从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请求到做出复查决定书,在一个月内即可完成。倘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整个诉讼期间要数月。从花费来讲,提起行政诉讼要支付必要的诉讼费,而申诉是免费的,这对于经济尚不能独立或不能完全独立的大学生来讲,申诉无疑是更理想的权益救济途径。在基本没有经济支出的情况下,便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申诉制度其效率远远高出诉讼制度。
(二)能更好地体现大学的人文精神。申诉制度使得高校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侵犯其权益的决定,有了一个校内诉求的途径,学生不必走出校门,便可完成他的诉求,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学生要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但不盲从于学校,他们可以通过校内申诉去争取其权益的最大化。这无疑体现了大学的“以人为本”,对每一个具体“人”的人文关怀。
二、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缺陷
现就甘肃5所高校(其中4所本科院校,1所专科院校)的申诉制度做一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有限
几所高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在受理范围上基本秉承《规定》,仅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本规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在校期间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改变学生受教育权身份的处理决定不服。”;“本校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规则提出申诉”。这几所高校在申诉的受理范围上没有涉及到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其他权益的。
(二)各校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程序细化程度不一
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就申诉提起和审查来讲:天水师范学院的申诉规较为详细,第一步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第二步申委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之决定,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而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笼统概论,未对审查期限做具体要求。
(三)申诉委会成员的组成不尽合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中,虽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但未对其具体人数和所占比例做相应的规定,因而基本以学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兰州交通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列席。”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分别由学校办公室、纪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保卫处、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甘肃政法学院“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如此行政化的审委会,如何在申诉程序中保持中立和独立?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决定如何在学生中取得良好公信力?而学生对申诉委员会产生质疑时,申诉制度将很难在实践中展开。
三、提升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可操作性对策
(一)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序列,扩大其影响力
调查发现,学生对申诉权以及学校申诉处理办法的了解很有限。“对《规定》明确赋予学生申诉权‘很了解’的占5.4%;‘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占35.7%;‘完全不知道’的高达58.9%。”笔者随机浏览了甘肃省13所高校(其中11所本科院校,2所专科院校)的网页,5所高校的主页挂有本校制定的学生申诉规则,占38%;8所高校主页没有此项内容,占62%。当今无纸化办公环境下,高校学生、教师对校内的各项规则制度、动态新闻等主要通过学校的网站来了解,它是高校主要的信息通道。这进一步说明,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做得非常有限。法治社会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很强,但他们不了解申诉制度,当然就无从选择这条权利救济途径了。因此,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的入学教育系列,使学生充分了解申诉制度,为他们未来的维权做好准备。
(二)进一步规范申诉程序
现代法治强调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诸多问题渗透在现代社会中。它们发生在家庭作出的集体决定、分配家务劳动及惩罚孩子的时候。教育领域也充满了程序正义的问题,从录取学生到评分再到学生资格审查,无不如此。”进一步细化、规范申诉程序,是提升申诉制度可操作性的必要举措,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申诉审查时限。当申诉人提出申诉后,审委会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如果不予受理,一定要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引入听证程序。申委会对提起申诉的案件审查完毕,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的,同时书面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公开的听证程序更能达到公正实效。
(三)合理规划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如前所述,目前,我省高校申委会的行政化程度颇高,这不利于申委会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和美国高校的做法。“台湾高校‘申评会’的人员组成充分照顾了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而且特别规定教师代表必须是‘未兼行政职务’的。可见,台湾地区的申诉制度非常注重‘申评会’人员构成的正当性、中立性,通过合理的人员构成来保证这一机构的公正和合理。”“在美国,高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行政色彩很淡,普遍以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各校之间的差异主要在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的偏重幅度上。”因此,在审委会成员的构成上,要明确规定教师和学生代表要达到合理的比例。此外,教师代表除本校教师外还可聘请有经验的外校教师担任,因外校教师与本校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更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他们同为高校教师,对学校的整个环节及状况是熟知的,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能够提出恰当的意见和决定。唯有合理的申诉委员会组成,方可保障申委会与学校行政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进而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强化其公信力。
总之,进一步完善、细化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切实提升其可操作性,使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效最大化。既是高校依法治校的要求,也是减轻行政诉讼负担的途径。同时,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借助申诉制度以微小的成本、快捷的方式得到救济,无疑会提升学校在学生心目中公正无私的形象,更体现了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关怀。这必然有助于形成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周丽娜.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状况分析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13).
[2]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1.
[3]张学亮,任广志.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4).
[4]韩兵,陈纯柱.中美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8,(10).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陷;操作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出台后,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此,各高校开始制定与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规则。与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相比较,高校学生校内申诉途径,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成本低、效率高、快捷且更能体现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人文关怀。但目前,《规定》中的申诉规则过于宽泛笼统,各个高校与之相应而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欠缺,均不够完善。因此,进一步细化、完善高校学生申诉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实为重要。现就甘肃部分高校的学生申诉规范进行剖析,以求为构建更为完善、高效的高等学校校内学生申诉规范有所帮助。
一、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在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中,诉讼制度因中立性和独立性保障了其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而始终担当着主角。然在解决高校与高校学生的纠纷方面,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却有着巨大的优势。
(一)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更加快捷高效。《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即从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请求到做出复查决定书,在一个月内即可完成。倘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整个诉讼期间要数月。从花费来讲,提起行政诉讼要支付必要的诉讼费,而申诉是免费的,这对于经济尚不能独立或不能完全独立的大学生来讲,申诉无疑是更理想的权益救济途径。在基本没有经济支出的情况下,便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申诉制度其效率远远高出诉讼制度。
(二)能更好地体现大学的人文精神。申诉制度使得高校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侵犯其权益的决定,有了一个校内诉求的途径,学生不必走出校门,便可完成他的诉求,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学生要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但不盲从于学校,他们可以通过校内申诉去争取其权益的最大化。这无疑体现了大学的“以人为本”,对每一个具体“人”的人文关怀。
二、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缺陷
现就甘肃5所高校(其中4所本科院校,1所专科院校)的申诉制度做一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有限
几所高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在受理范围上基本秉承《规定》,仅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本规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在校期间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改变学生受教育权身份的处理决定不服。”;“本校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规则提出申诉”。这几所高校在申诉的受理范围上没有涉及到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其他权益的。
(二)各校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程序细化程度不一
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就申诉提起和审查来讲:天水师范学院的申诉规较为详细,第一步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第二步申委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之决定,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而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笼统概论,未对审查期限做具体要求。
(三)申诉委会成员的组成不尽合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中,虽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但未对其具体人数和所占比例做相应的规定,因而基本以学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兰州交通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列席。”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分别由学校办公室、纪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保卫处、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甘肃政法学院“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如此行政化的审委会,如何在申诉程序中保持中立和独立?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决定如何在学生中取得良好公信力?而学生对申诉委员会产生质疑时,申诉制度将很难在实践中展开。
三、提升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可操作性对策
(一)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序列,扩大其影响力
调查发现,学生对申诉权以及学校申诉处理办法的了解很有限。“对《规定》明确赋予学生申诉权‘很了解’的占5.4%;‘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占35.7%;‘完全不知道’的高达58.9%。”笔者随机浏览了甘肃省13所高校(其中11所本科院校,2所专科院校)的网页,5所高校的主页挂有本校制定的学生申诉规则,占38%;8所高校主页没有此项内容,占62%。当今无纸化办公环境下,高校学生、教师对校内的各项规则制度、动态新闻等主要通过学校的网站来了解,它是高校主要的信息通道。这进一步说明,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做得非常有限。法治社会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很强,但他们不了解申诉制度,当然就无从选择这条权利救济途径了。因此,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的入学教育系列,使学生充分了解申诉制度,为他们未来的维权做好准备。
(二)进一步规范申诉程序
现代法治强调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诸多问题渗透在现代社会中。它们发生在家庭作出的集体决定、分配家务劳动及惩罚孩子的时候。教育领域也充满了程序正义的问题,从录取学生到评分再到学生资格审查,无不如此。”进一步细化、规范申诉程序,是提升申诉制度可操作性的必要举措,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申诉审查时限。当申诉人提出申诉后,审委会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如果不予受理,一定要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引入听证程序。申委会对提起申诉的案件审查完毕,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的,同时书面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公开的听证程序更能达到公正实效。
(三)合理规划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如前所述,目前,我省高校申委会的行政化程度颇高,这不利于申委会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和美国高校的做法。“台湾高校‘申评会’的人员组成充分照顾了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而且特别规定教师代表必须是‘未兼行政职务’的。可见,台湾地区的申诉制度非常注重‘申评会’人员构成的正当性、中立性,通过合理的人员构成来保证这一机构的公正和合理。”“在美国,高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行政色彩很淡,普遍以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各校之间的差异主要在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的偏重幅度上。”因此,在审委会成员的构成上,要明确规定教师和学生代表要达到合理的比例。此外,教师代表除本校教师外还可聘请有经验的外校教师担任,因外校教师与本校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更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他们同为高校教师,对学校的整个环节及状况是熟知的,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能够提出恰当的意见和决定。唯有合理的申诉委员会组成,方可保障申委会与学校行政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进而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强化其公信力。
总之,进一步完善、细化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切实提升其可操作性,使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效最大化。既是高校依法治校的要求,也是减轻行政诉讼负担的途径。同时,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借助申诉制度以微小的成本、快捷的方式得到救济,无疑会提升学校在学生心目中公正无私的形象,更体现了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关怀。这必然有助于形成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周丽娜.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状况分析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13).
[2]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1.
[3]张学亮,任广志.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4).
[4]韩兵,陈纯柱.中美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