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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各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产生与被产生,负责和被负责的关系,即“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本身就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对工作的督促推进.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还是检察权,人大的监督都是保障这些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在人民授权下行使、在程序规则内发挥的最有力的途径.其中行政权由于与民生保障、经济发展关联密切,成为老百姓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就产生了人大监督对政府工作是支持还是制约等这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