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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08年通过招、拍、挂方式购入了一块商业用地,因拆迁不到位等原因,土地直到2011年8月才开始开发.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请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是否允许摊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摊销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按照取得土地时的成本税前扣除?土地开发期间是否摊销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