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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就从未间断,但立法机关迟迟未对强烈的呼声做出回应,最主要的原因是该项制度面临的诸如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排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诸多困境。尽管如此,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趋势是不容质疑的,因为该行为有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