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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艰难的实践和探索。从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称第二个“中央1号文件”1中明确提出“林业、牧业、渔业、开发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方面,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归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转让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