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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民法典立法加速。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2016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有13802人参与,提出65093条修改意见。
2016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960人参与,提出3038条修改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660人参与,提出2096条修改意见。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体系内不可或缺的部分,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既是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发挥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体系建设的需要。《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民法总则》以列举客体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便于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灵活采取对于相关客体的保护方式。
《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列举,无论是与相关的国际公约相对比,还是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相比对,都存在着一定非不可克服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理論界和实务界,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尤其是其中的概括性规定,以此为契机,推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修订,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民法典立法加速。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2016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有13802人参与,提出65093条修改意见。
2016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960人参与,提出3038条修改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660人参与,提出2096条修改意见。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体系内不可或缺的部分,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既是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发挥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体系建设的需要。《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民法总则》以列举客体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便于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灵活采取对于相关客体的保护方式。
《民法总则》第123条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列举,无论是与相关的国际公约相对比,还是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相比对,都存在着一定非不可克服的差距。我国知识产权理論界和实务界,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充分利用《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尤其是其中的概括性规定,以此为契机,推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修订,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