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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利益关系,并在这种判断标准下对正当当事人的种类作了归纳。应允许一定条件下依诉的利益成为正当当事人,以扩大正当当事人制度的保护范围: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应在诉讼中进行,以维护程序的实质作用;正当当事人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