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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对于推进林权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林权流转相关立法在主体和客体方面设置了多重障碍,大大限缩了流转的实际可操作空间,滞后于政策和实践,不利于林改的顺利实施和“现代林业”的发展,应当加以修改。林权立法应当改变在涉农问题上的过度保守和“林”、“地”不分的传统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