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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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宪法及违宪审查对国家的制度架构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制度,但在违宪审查主体、违宪审查范围、违宪审查程序、违宪责任惩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要求,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庭协同发展的违宪审查模式,进一步扩大违宪审查的客体和对象,完善宪法审查的程序设计,加大违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维护法治、和谐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 宪法 违宪责任 违宪审查 法治 社会秩序
  宪法对一个国家的制度架构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一旦出现违宪现象,理应启动相应的审查机制,并追究违宪责任。但遗憾的是,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宪法的实践作用也有待于加强。基于此,笔者拟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从中明晰我国宪法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脉路。
  一、当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考察
  违宪审查,又称合宪性审查,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违宪审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宪法领域的通行做法,经过历史的发展,目前主要有四种代表模式:
  (一)立法机关审查制。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由立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主要对法律位阶以下的各项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就适用该案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指专门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各种违宪案例,以抽象审查为主,并且实行一审终审。
  (四)宪法委员会制。这种模式同宪法法院审查制基本一致,主要是从政治制度设计的高度,专门设立宪法机关,从事违宪审查。代表国家同样是德国。
  总体来说,以上四种主流违宪审查模式各有特点,需要结合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选择性地适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主义国家,目前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制度,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但在实践中,由于《宪法》和《立法法》的一些规定过于抽象,程序设计不到位,从而导致违宪审查的法理基础和执行效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在违宪审查主体方面,目前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设计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致使目前的违宪审查不能够做到经常化;二是由立法机关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显现出了违宪审查权主体制度设计的缺陷;三是现行法律将提请违宪审查的主体限定中央及省一级的权力机构,而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却没有资格提起违宪审查,这显然不尽合理;四是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政治色彩较为浓厚,在法律的专业化设计方面有所不足,限制了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
  (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相对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宪法仅仅设计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但对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没有涉及,这与法理上的违宪审查理念存在较大差距。
  (三)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设计。对于法律来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但在违宪审查方面,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相应的程序约束和保障措施,在实践执行中随意性、灵活性太强,这不利于法的指引作用。
  (四)对于违宪责任的惩罚性不够,没有达到违宪审查的强制和权威效力。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处理规定为撤销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这种低成本的违法代价,不利于宪法秩序的规范建立。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特别是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要求,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推动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深植和发展。
  (一)构建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庭协同发展的违宪审查模式。在建立宪法委员会时,首先必须明确需在全国人大的直接领导下,主要是审查法律位阶方面的违宪,而对于位阶相对低一些的法规、规章等方面的违宪审查,则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基于我国地域较为广阔,在我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建立相应的宪法法庭,以方便违宪案件的提起、审理,并作为违宪审查的一审机制,与宪法委员会的终审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另外,还要将提起违宪审查资格的主体扩展到人民群众这一最广泛的群体,这既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进一步扩大违宪审查的客体和对象。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在坚持对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的违宪审查。同时,对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切行为,都有必要纳入违宪审查的规制范畴。
  (三)进一步完善宪法审查的程序设计。根据程序法的特征,我国要尽快明确违宪审查制度的提起、受理、审查、裁决、执行、监督等程序,用良好的制度来保障实体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进一步加大违宪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树立起宪法的权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我国法理的基本理念,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同样也应如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违宪责任进行具体的量刑设计,从而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体系,维护法治、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2]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 2006.
  [3]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J]. 法学,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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