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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加上其他一些弊端,两审终审制度渐呈难以为继的趋势.在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过程中,不必拘泥于三审上诉为"法律审"的限制,而应当考虑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的互相协调、作用互补.同时,要对现行各级法院的职能作出调整和分工,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三审终审制度真正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