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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常常至于文化研究之下,法律多元是文化多元的一个内生概念,因此,对法律的类型学研究往往至于文化的类型学之下。一方面这种在文化之中看法律的思维和进路能够给法律找到一种宏大的底蕴支撑,但是另一个方面法律文化的文化视角,使法律的研究容易落入官方道德宣传的窠臼而忽视了法律在实践层面的具体运作,从而把官方宣传的道德表达当成民间法律实践本身。而黄宗智提出的用实践历史方法来研究中国的传统法律是对这种文化类型观的重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