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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狱服刑作为刑法中最为常见的处罚,其主要是根据犯罪者犯罪情节轻重而确定其被限制自由的时间,并由相应的金钱赔偿等辅助方式惩罚犯罪者。但随着人类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模式已经开始进入主流刑罚程序中,并且正在逐步代替监狱服刑。我国从2003年开始引入这一刑罚政策,并在发展过程中使其逐步融入到社会主义制度下。本文即是对新时期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策略进行的分析,并简要论述了我国目前施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完善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交流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国际上的现代主流思想也对我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社区矫正”模式的引入。我国自2003年7月正式开始试点运行该模式,并在2011年时正式将其写入我国刑法之中,成为了我国具有法律依据的一种刑罚方式,并于2012年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刑罚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法律走向国家化的重要一步,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处罚本身具有较多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新时期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到了改革开放时期,导致我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过去的公有制为主的经济体制开始向多元化经济体制转变,而“社区”一词也是在此之后才形成的。社区是对现代人聚居地区的一个称谓,因此刑罚中的“社区矫正”指的就是在一定地区内对犯罪者采取的教育、处罚以及限制自由等行为,这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方式,在我国施行的过程中仍具有一定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
我国是在2012年才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刑法的一部分进行执行,因此在相关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社区矫正的主体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这里的矫正主体就是符合我国社区矫正刑罚标准犯罪者,同时也包括负责管理这些犯罪者的司法机构人员和志愿者。由于社会矫正工作主要是帮助这些犯罪者进行改造和学习,同时又不能让这些人与社会脱节,因此需要相关管理者具有很好的刑罚执法能力和教育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但目前我国法律条规中显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构来进行管理,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机构,这也就大大消弱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其次,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有着一定的冲突,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范围较窄,各类规定性文件内容较为松散,这就导致我国社会矫正工作范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第三,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缺少专门法律支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是先制定基础法律,再制定专门法律的程序,以基础法律施行的经验作为参考,从而完善专门法律。但这种模式就会导致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规没有专门法律作为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有着较大的困难。
(二)实践困难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上就有着一定的缺陷,相关人员的执法、教育能力欠缺,在对社区犯罪者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时显示出了明显的不足,导致相关政策无法落实到位。另外,人员配比情况也略显不足,与监禁矫正执法人员相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较少。其次是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缺乏严肃性,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并不是在监狱中进行,这就使得法律的震慑性降低,加之社区矫正犯罪者中有部分假释人员,其对于法律的严肃性认识更加不足,导致了相关问题的产生。第三是社区矫正开展过程中政府经费支持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培训机构,使得矫正犯罪者无法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造,失去了刑罚的意义。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策略
(一)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与经验
欧美地区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间较早,其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管理人员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优势,同时其还会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协助管理,这些都是我国需要进行借鉴的。由于我国本身与欧美国家法律体制不同,因此在借鉴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相应的完善,制定出一套适合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完善刑事司法统计机制
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是界定犯罪者刑罚范畴的一种制度,其主要是用来区别犯罪者犯罪等级的,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这项工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具有划定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处罚的犯罪者范围的作用。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要完善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明确社区矫正中各对象的范围,明确管理者的范围,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
(三)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
亲情教育可以说是刑罚教育中一类比较实用的手段,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亲情教育更加方便施行。管理者可以定期让犯罪者的亲属进入社区内和犯罪者进行会面,在此过程中与管理人员一同对犯罪者进行思想教育,提升教育效果,同时也增加了犯罪者亲人对其的感化。
(四)深入拓展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
社会公众也应该扮演社区矫正制度中的重要角色,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犯罪者与社会之间的联系,通过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映度来教育犯罪者。同时社会公众的加入也可以减小社区矫正管理人员配比失衡的情况,大大增加了管理力度,同时也减小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为创造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人权制度下诞生的全新刑罚形式,其可以有效地对犯罪较轻的犯罪者进行教育,同时在服刑期间保证犯罪者不会与社会脱节,时刻了解社会变化,这样在其刑满释放后能够更快的融入到社会中,同时也减小了二次或多次犯罪的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周爱萍,孔海娥.社区矫正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1)
[2]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3]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4]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6)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完善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交流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国际上的现代主流思想也对我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社区矫正”模式的引入。我国自2003年7月正式开始试点运行该模式,并在2011年时正式将其写入我国刑法之中,成为了我国具有法律依据的一种刑罚方式,并于2012年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刑罚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法律走向国家化的重要一步,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处罚本身具有较多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新时期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到了改革开放时期,导致我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过去的公有制为主的经济体制开始向多元化经济体制转变,而“社区”一词也是在此之后才形成的。社区是对现代人聚居地区的一个称谓,因此刑罚中的“社区矫正”指的就是在一定地区内对犯罪者采取的教育、处罚以及限制自由等行为,这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方式,在我国施行的过程中仍具有一定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
我国是在2012年才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刑法的一部分进行执行,因此在相关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社区矫正的主体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这里的矫正主体就是符合我国社区矫正刑罚标准犯罪者,同时也包括负责管理这些犯罪者的司法机构人员和志愿者。由于社会矫正工作主要是帮助这些犯罪者进行改造和学习,同时又不能让这些人与社会脱节,因此需要相关管理者具有很好的刑罚执法能力和教育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但目前我国法律条规中显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构来进行管理,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机构,这也就大大消弱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其次,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有着一定的冲突,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范围较窄,各类规定性文件内容较为松散,这就导致我国社会矫正工作范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第三,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缺少专门法律支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是先制定基础法律,再制定专门法律的程序,以基础法律施行的经验作为参考,从而完善专门法律。但这种模式就会导致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规没有专门法律作为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有着较大的困难。
(二)实践困难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上就有着一定的缺陷,相关人员的执法、教育能力欠缺,在对社区犯罪者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时显示出了明显的不足,导致相关政策无法落实到位。另外,人员配比情况也略显不足,与监禁矫正执法人员相比,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较少。其次是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缺乏严肃性,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并不是在监狱中进行,这就使得法律的震慑性降低,加之社区矫正犯罪者中有部分假释人员,其对于法律的严肃性认识更加不足,导致了相关问题的产生。第三是社区矫正开展过程中政府经费支持力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培训机构,使得矫正犯罪者无法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造,失去了刑罚的意义。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策略
(一)借鉴国外优秀的成果与经验
欧美地区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间较早,其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管理人员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优势,同时其还会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协助管理,这些都是我国需要进行借鉴的。由于我国本身与欧美国家法律体制不同,因此在借鉴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相应的完善,制定出一套适合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完善刑事司法统计机制
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是界定犯罪者刑罚范畴的一种制度,其主要是用来区别犯罪者犯罪等级的,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这项工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具有划定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处罚的犯罪者范围的作用。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要完善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明确社区矫正中各对象的范围,明确管理者的范围,保证工作的稳定进行。
(三)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
亲情教育可以说是刑罚教育中一类比较实用的手段,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亲情教育更加方便施行。管理者可以定期让犯罪者的亲属进入社区内和犯罪者进行会面,在此过程中与管理人员一同对犯罪者进行思想教育,提升教育效果,同时也增加了犯罪者亲人对其的感化。
(四)深入拓展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
社会公众也应该扮演社区矫正制度中的重要角色,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犯罪者与社会之间的联系,通过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反映度来教育犯罪者。同时社会公众的加入也可以减小社区矫正管理人员配比失衡的情况,大大增加了管理力度,同时也减小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为创造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人权制度下诞生的全新刑罚形式,其可以有效地对犯罪较轻的犯罪者进行教育,同时在服刑期间保证犯罪者不会与社会脱节,时刻了解社会变化,这样在其刑满释放后能够更快的融入到社会中,同时也减小了二次或多次犯罪的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周爱萍,孔海娥.社区矫正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1)
[2]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证调查[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3]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4]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