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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经济效益,成为村民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学界对"三权分置"权利构成与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多争议。通过理顺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债权与物权学说,得出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之结论。为了增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凸显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以及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设立形式与融资方式时需要分为三个方面:订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遵守合同设立生效与登记对抗原则、抵押或入股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