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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中,"婚田入务"是新增加的民事法律条款,前代《唐律疏议》中并无相关条例。在《唐律疏议》中提及官员办理民事案件的时限问题,在《宋刑统》中将此确立为律。"婚田入务"主要针对田宅、婚姻、债负之类,而对刑事犯罪以及危害朝廷政权的案件不加以限制,表现了宋代对稳定政权的期望。笔者将在下文从农业生产、儒家思想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着重探究"婚田入务"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