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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废旧物资的循环再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