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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刑事立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存在较大差距。司法机关应树立遵守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合作及强化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遵守本土化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并允许司法机关在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前提下进行诉讼规则的适度创新。要使我国刑事司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必须完善我国宪法规定、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