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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定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包含并符合了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争议所需求的司法鉴定的形式和内涵;其既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含有技术边缘性、法律边缘性的“非技术介入”的属性问题。因此,必然要求我们探讨司法判定中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双重客体”的对话途径。并从“商标近似”判定的视觉和心理特性(“定势排除”)及判定标准所蕴涵的主观性方面寻求判定近似的方法及路径所具青的符合其客观性要求的内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