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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权代表的政府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理应履行其生态责任,充分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法律作为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最为强有力的手段,在保障政府承担生态责任的实践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和及制度上障碍,比如政府作为生态责任主体的地位一直被忽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尚未得到确认,政府对生态侵害者的追责机制不够健全等。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是当务之急,唯此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