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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帆船案已经尘埃落定,美国内幕交易调查还在继续。面对监管机构越来越严厉的监管和打击,华尔街大佬们或许还会想出更多“妙招”为了巨额利润奋不顾身,这场监管机构与华尔街的博弈其实只是另一个开始
5月11日,历时一个多月的审判之后,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对冲基金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经理拉杰·拉贾拉特南(Raj Rajaratnam)有罪,政府指控其的14项罪名成立,可被判20年徒刑。与传统的内幕交易相比,金帆船对冲基金案体现了有两大创新,也可以说是两大革命:一是由对冲基金从事内幕交易;二是全景拼图理论。
美国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不能说不大。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更是侦骑四出,很有晚清朝廷缉拿“乱党”的劲头。而且成果不小,颇像在办批斗会,不断有人被押上来示众。
2月29日,美国联邦检察官曾起诉梁成义(Cheng Yi Liang音译)犯有内幕交易罪。梁成义是美国食品药物监管局的化学师。他悄悄地获取了该机构批准药物的信息,并在信息正式公布之前抢先购买有关医药公司的股票,利好消息公布之后再抛售股票,从中获取暴利。“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梁成义是全家上阵,不仅儿子与他同谋,而且妻子、母亲也做内幕交易。
梁成案是一个突破。传统上“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是公司高管、公司董事和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后,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范围又扩大到受信人,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相关的公司或机构有“信任”和“保密”关系。梁成义就是这样一位工作人员。美国司法的一位副部级干部指出:“梁成义可以得到专有信息,他获得如此信任,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确保美国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但梁成义父子滥用了这种信任,中饱私囊。”
拉贾拉特南一案中,美国监管机构还想有所突破,扩大重大内幕信息的范围。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此类消息是否会对股票价值是否有影响。拉贾拉特南案中,美国政府似乎暗示,此类消息会影响到股票价格。
内幕交易的继续革命
3月1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又起诉拉贾拉特南。这是一桩内幕交易的大案。案犯顾磊杰(Rajat K. Gupta)——他给自己起了中文名字,大概是准备做中国生意——曾经是高盛董事会成员,是个体面的人。但案情却像反特故事,比《徐秋影案件》还要惊险。案中还牵涉到美女内幕交易知情人,不过该女已经认罪伏法,不会作为被告出庭,倒是令此案少了很多看点。
美国内幕交易的反派主角大多是犹太人,再就是英国人的后裔——全称是“是信奉新教的盎格鲁-撒开逊白人”,而金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内幕交易案中的主谋是位亚洲少数民族。拉杰·拉贾拉特南原来是斯里兰卡人,1981年才来到美国沃顿商学院就读。拉贾拉特南从一家小投资银行干起,1997年成功创办对冲基金金帆船,是许多青年才俊的学习榜样。鼎盛时期金帆船锁管理的资产达到70亿美元。据《福斯特》杂志估算,拉贾拉特南彼时的身价当在13亿美元。
金帆船案是美国内幕交易的大案,共有25人被指控,其中21人伏法认罪。拉贾拉特南编织了一个庞大的内幕交易网,其中不乏美国上流社会精英,内有贝尔斯登、英特尔、高盛和谷歌等品牌公司的高管。拉贾拉特南却能够调动和指挥那么多的高等白人,是很不容易的。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乔纳森·梅西(Jonathan Macey)教授指出,目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空洞,烟幕多于实质。从事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也是被逼无奈,甚至不得采取特务手段,潜入上市公司的停车场,查看公司雇员的汽车的型号,以估算他们的真实收入,进而推测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这便是全景拼图。梅西教授甚至公然宣称:“合法研究与非法内幕交易之间的界线不总是很清楚的。”
但即便是梅西教授也很难为拉贾拉特南翻案。美国联邦调查局动用窃听手段,监控时间长达9个月。联邦调查局像对付黑手党头目那样对付拉贾拉特南,找到了其内幕交易的铁证。但拉贾拉特南仍然坚持自己无罪,不愿认罪争取宽大处理。
拉贾拉特南倒并不是担心抗拒从严,坦白更严。在美国警察侦查阶段,确实有可能是抗拒从严,坦白更严。不是警察不肯网开一面,实在是警察没有这个权力。但检察官有可能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辩方与检察官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以认罪换取罪名更轻的起诉。检察官通常是遵守诺言的,否则的话下次其他被告就不肯老实交代了。拉贾拉特南有可能对自己被当做首犯不满。
从表面上看,拉贾拉特南是利用了华尔街高管,从他们那里套取了信息,但反过来理解也可以,是拉贾拉特南被高管们利用,至少他们是相互利用。既然心中不平,拉贾拉特南就有可能是要借此机会,通过庭上重放录音,将华尔街的那些正人君子和老爷太太们的丑事和坏事再向世人抖搂一次。拉贾拉特南曾经自比拳王阿里,说:“我虽然浑身伤痛,但他们灭不了我。我是斗士。”
拍摄《华尔街》续集《金钱无眠》时有一争,导演本想对冲基金作为反角,将其塑造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经过对冲基金行业的反复说法教育,导演将投资银行的领导作为反面典型。在好莱坞那里,对冲基金是赢了一票,但在现实中却被整的不轻。贝尔斯登旗下的对冲基金的高管也是有惊无险,平安无事。
但金帆船能否杀一儆百却很难说,甚至可能会起到反面示范的作用。经过对金帆船案的深入研究,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帕特诺伊(Frank Partnoy)很有心得,总结出内幕交易反侦查的八条妙计,有志于内幕交易者必须将其铭记于心头:1.避免电话被录音;2.说话要隐晦;3.购入股票不能过多;4.获利不要多达数亿美元;5.别在获得内幕交易后立刻购入股票;6.避免交易普通股;7.购买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互换、期权或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s);8.保留列有内幕交易时支持购买该股的正当理由的任何记录。
上述八条妙计中,第8条最为重要,对此,帕特诺伊教授特别嘱咐,如果临时抱佛脚,买通一名专家告诉陪审团,当时购买此股是因为分析师推荐该股,那是很难蒙混过关的。必须拿出一沓分析师的报告和文章,另加当时回复这些分析师的邮件。
律师也疯狂
对于内幕交易,美国律师大多是敬而远之的。律师有薄技压身,进可以治国平天下,退可以独善其身,不愿鸡鸣狗盗,城鼠社狐。但律师中也有失足、失手的,美国著名判例美国诉奥海根 (United States v. O’Hagan)便是一例。
该案被告詹姆斯·奥海根(James O’Hagan)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公司提供与收购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奥海根知晓收购计划之后,购入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之后,奥海根随即抛出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奥海根利用窃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股票,“就是通过欺骗而获得优势市场地位。他欺骗了信息的来源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成员。”欺诈通常需要欺诈者与被欺诈者之间有直接联系。奥海根购入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公司提供服务,与目标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按照奥海根案之前的美国判例,窃取信息者与信息来源方必须有一种“信任”和“保密”的关系,否则不存在内幕交易。奥海根与目标公司并无此关系。奥海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定下了新的规则,任何人窃取信息后,如果根据此信息交易,就对广大投资者负有披露责任,如果买卖股票之前不披露有关信息,其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
奥海根判例把反欺诈的理论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美国,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窃取”那可能只是违法。被告只需交出非法所得和罚款,并无牢狱之灾。而被定违反证券法进行欺诈,就有判处其有期徒刑。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董事和高管等公司内部知情人,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则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2)律师、会计师和投资银行家等中介机构人员,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也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3)任何受信任人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即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而且构成对整个市场的欺诈。
不过,尽管大法官们把反内幕交易法律定的很严,但对奥海根还是网开一面。奥海根一口咬定,他是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上了解到并购消息的。既然消息已经公开,那就不存在内幕消息,没有内幕消息,也就不存在内幕交易。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奥海根到底从何处获得相关信息一事仍然不明,并以此为理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物伤其类,人之常情。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例外。
从结果看,美国律师并没有被奥海根判例所吓倒,从事内幕交易前赴后继。到2011年4月,美国又有律师陷入内幕交易案。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马太·克卢格尔(Mattew Kluger)犯有内幕交易罪。克卢格尔先后在三家律师事务工作过,其间窃取关于并购信息,倒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牟取利润。三家律师事务是克拉瓦斯(Cravath Swaine
5月11日,历时一个多月的审判之后,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对冲基金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经理拉杰·拉贾拉特南(Raj Rajaratnam)有罪,政府指控其的14项罪名成立,可被判20年徒刑。与传统的内幕交易相比,金帆船对冲基金案体现了有两大创新,也可以说是两大革命:一是由对冲基金从事内幕交易;二是全景拼图理论。
美国监管机构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不能说不大。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更是侦骑四出,很有晚清朝廷缉拿“乱党”的劲头。而且成果不小,颇像在办批斗会,不断有人被押上来示众。
2月29日,美国联邦检察官曾起诉梁成义(Cheng Yi Liang音译)犯有内幕交易罪。梁成义是美国食品药物监管局的化学师。他悄悄地获取了该机构批准药物的信息,并在信息正式公布之前抢先购买有关医药公司的股票,利好消息公布之后再抛售股票,从中获取暴利。“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梁成义是全家上阵,不仅儿子与他同谋,而且妻子、母亲也做内幕交易。
梁成案是一个突破。传统上“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是公司高管、公司董事和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之后,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范围又扩大到受信人,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相关的公司或机构有“信任”和“保密”关系。梁成义就是这样一位工作人员。美国司法的一位副部级干部指出:“梁成义可以得到专有信息,他获得如此信任,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确保美国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但梁成义父子滥用了这种信任,中饱私囊。”
拉贾拉特南一案中,美国监管机构还想有所突破,扩大重大内幕信息的范围。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此类消息是否会对股票价值是否有影响。拉贾拉特南案中,美国政府似乎暗示,此类消息会影响到股票价格。
内幕交易的继续革命
3月1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又起诉拉贾拉特南。这是一桩内幕交易的大案。案犯顾磊杰(Rajat K. Gupta)——他给自己起了中文名字,大概是准备做中国生意——曾经是高盛董事会成员,是个体面的人。但案情却像反特故事,比《徐秋影案件》还要惊险。案中还牵涉到美女内幕交易知情人,不过该女已经认罪伏法,不会作为被告出庭,倒是令此案少了很多看点。
美国内幕交易的反派主角大多是犹太人,再就是英国人的后裔——全称是“是信奉新教的盎格鲁-撒开逊白人”,而金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内幕交易案中的主谋是位亚洲少数民族。拉杰·拉贾拉特南原来是斯里兰卡人,1981年才来到美国沃顿商学院就读。拉贾拉特南从一家小投资银行干起,1997年成功创办对冲基金金帆船,是许多青年才俊的学习榜样。鼎盛时期金帆船锁管理的资产达到70亿美元。据《福斯特》杂志估算,拉贾拉特南彼时的身价当在13亿美元。
金帆船案是美国内幕交易的大案,共有25人被指控,其中21人伏法认罪。拉贾拉特南编织了一个庞大的内幕交易网,其中不乏美国上流社会精英,内有贝尔斯登、英特尔、高盛和谷歌等品牌公司的高管。拉贾拉特南却能够调动和指挥那么多的高等白人,是很不容易的。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乔纳森·梅西(Jonathan Macey)教授指出,目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空洞,烟幕多于实质。从事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也是被逼无奈,甚至不得采取特务手段,潜入上市公司的停车场,查看公司雇员的汽车的型号,以估算他们的真实收入,进而推测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这便是全景拼图。梅西教授甚至公然宣称:“合法研究与非法内幕交易之间的界线不总是很清楚的。”
但即便是梅西教授也很难为拉贾拉特南翻案。美国联邦调查局动用窃听手段,监控时间长达9个月。联邦调查局像对付黑手党头目那样对付拉贾拉特南,找到了其内幕交易的铁证。但拉贾拉特南仍然坚持自己无罪,不愿认罪争取宽大处理。
拉贾拉特南倒并不是担心抗拒从严,坦白更严。在美国警察侦查阶段,确实有可能是抗拒从严,坦白更严。不是警察不肯网开一面,实在是警察没有这个权力。但检察官有可能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辩方与检察官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以认罪换取罪名更轻的起诉。检察官通常是遵守诺言的,否则的话下次其他被告就不肯老实交代了。拉贾拉特南有可能对自己被当做首犯不满。
从表面上看,拉贾拉特南是利用了华尔街高管,从他们那里套取了信息,但反过来理解也可以,是拉贾拉特南被高管们利用,至少他们是相互利用。既然心中不平,拉贾拉特南就有可能是要借此机会,通过庭上重放录音,将华尔街的那些正人君子和老爷太太们的丑事和坏事再向世人抖搂一次。拉贾拉特南曾经自比拳王阿里,说:“我虽然浑身伤痛,但他们灭不了我。我是斗士。”
拍摄《华尔街》续集《金钱无眠》时有一争,导演本想对冲基金作为反角,将其塑造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经过对冲基金行业的反复说法教育,导演将投资银行的领导作为反面典型。在好莱坞那里,对冲基金是赢了一票,但在现实中却被整的不轻。贝尔斯登旗下的对冲基金的高管也是有惊无险,平安无事。
但金帆船能否杀一儆百却很难说,甚至可能会起到反面示范的作用。经过对金帆船案的深入研究,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帕特诺伊(Frank Partnoy)很有心得,总结出内幕交易反侦查的八条妙计,有志于内幕交易者必须将其铭记于心头:1.避免电话被录音;2.说话要隐晦;3.购入股票不能过多;4.获利不要多达数亿美元;5.别在获得内幕交易后立刻购入股票;6.避免交易普通股;7.购买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互换、期权或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s);8.保留列有内幕交易时支持购买该股的正当理由的任何记录。
上述八条妙计中,第8条最为重要,对此,帕特诺伊教授特别嘱咐,如果临时抱佛脚,买通一名专家告诉陪审团,当时购买此股是因为分析师推荐该股,那是很难蒙混过关的。必须拿出一沓分析师的报告和文章,另加当时回复这些分析师的邮件。
律师也疯狂
对于内幕交易,美国律师大多是敬而远之的。律师有薄技压身,进可以治国平天下,退可以独善其身,不愿鸡鸣狗盗,城鼠社狐。但律师中也有失足、失手的,美国著名判例美国诉奥海根 (United States v. O’Hagan)便是一例。
该案被告詹姆斯·奥海根(James O’Hagan)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公司提供与收购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按照美国司法部的指控,奥海根知晓收购计划之后,购入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消息公开之后,奥海根随即抛出手中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奥海根利用窃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股票,“就是通过欺骗而获得优势市场地位。他欺骗了信息的来源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成员。”欺诈通常需要欺诈者与被欺诈者之间有直接联系。奥海根购入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公司提供服务,与目标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按照奥海根案之前的美国判例,窃取信息者与信息来源方必须有一种“信任”和“保密”的关系,否则不存在内幕交易。奥海根与目标公司并无此关系。奥海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定下了新的规则,任何人窃取信息后,如果根据此信息交易,就对广大投资者负有披露责任,如果买卖股票之前不披露有关信息,其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
奥海根判例把反欺诈的理论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美国,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窃取”那可能只是违法。被告只需交出非法所得和罚款,并无牢狱之灾。而被定违反证券法进行欺诈,就有判处其有期徒刑。
美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董事和高管等公司内部知情人,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则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2)律师、会计师和投资银行家等中介机构人员,如果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也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构成欺诈行为;(3)任何受信任人利用受信关系窃取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即违反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而且构成对整个市场的欺诈。
不过,尽管大法官们把反内幕交易法律定的很严,但对奥海根还是网开一面。奥海根一口咬定,他是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上了解到并购消息的。既然消息已经公开,那就不存在内幕消息,没有内幕消息,也就不存在内幕交易。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奥海根到底从何处获得相关信息一事仍然不明,并以此为理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物伤其类,人之常情。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例外。
从结果看,美国律师并没有被奥海根判例所吓倒,从事内幕交易前赴后继。到2011年4月,美国又有律师陷入内幕交易案。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马太·克卢格尔(Mattew Kluger)犯有内幕交易罪。克卢格尔先后在三家律师事务工作过,其间窃取关于并购信息,倒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牟取利润。三家律师事务是克拉瓦斯(Cravath Swa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