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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受控非秘信息”和“重要数据”分别是中美两国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重要抓手。[方法/过程]从分析美国“受控非秘信息”协同治理相关立法的背景及动因入手,研判了其在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规则、治理目标的特色与经验,对我国重要数据立法完善提出有益建议。[结果/结论]在探寻美国经验在中国情境“可适用性”基础上,提出我国重要数据协同治理应围绕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规则及治理目标进行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