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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理论与法律背景,是诸多因素综合的产物。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将违反行政法义务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运用刑法与行政法共同应对环境犯罪。环境法益被赋予有限独立性,与人类法益共同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预防性理念备受青睐,抽象危险犯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得到普遍运用,刑法介入提前。德国环境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启示是,应摒弃绝对化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兼顾人类法益与环境法益,建立“并行”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同时,应改变以结果犯为主的立法模式,适当设置危险犯,以有效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