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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成为新时期受贿犯罪的典型行为之一。干股受贿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多种样态,完全未出资型、部分出资型、以"借款"入股型、低价受让型、股金与红利悬殊型、借"壳"转让型、扩股分红型等。针对此七种类型行为的定罪量刑进行思考分析,认为对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权力入股、存在权钱交易为判断标准,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应结合干股及分红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区分受贿性干股与普通股份,若分红的本质即为行贿则应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