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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陆续经历了一次革命性变迁,通过了保护非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认为股东只不过是各类公司利害关系人中的一类,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要为公司股东谋取利益,也要顾及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说它是一次革命性的变迁,是因为这些立法首次在公司立法史上对于一元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理念提出了挑战,尽管挑战的领域、力度在美各州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