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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及“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