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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近年来出现的雅贿这一形式的贿赂犯罪从司法和实践方面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相关的对策,以此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减少雅贿这种新形式下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雅贿;腐败;贿赂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51-01
作者简介: 杜博文(1991-),女,汉族,山西运城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航运刑法学。
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强,官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效果显著。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之风得到有效的贯彻。然而在这样的高压线下,依然会有官员顶风作案,触碰法律的底线,他们利用既有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但是贿赂的形式却大大改变,一反过去的受贿形式,转而形成一种贪官敛财新的形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在这样的反腐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注意这一种新的腐败模式,正如在今年年初的倪某某受贿案中,其收敛的玉石字画数额巨大,这一案件就是典型的以雅贿形式来收受贿赂,在当时也引发热议,而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犯罪形式下的对策,以此打击贿赂犯罪,纯洁干部队伍。
说起雅贿这种形式,从历史上来追溯,可以到明清时期。当时的官员们喜欢收藏古玩字画,对这些有着特殊的收藏爱好。而一些居心叵测的行贿之人抓住官员们的心理,附庸风雅,进行行贿。从而通过官员手中的权力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而现在,这种做法又见苗头,雅贿之风又开始盛行。
在我们常见的受贿罪中,大部分是以钱币,豪车,入股等一般常人所能理解的贿赂形式进行受贿,因此也是颇为常见的贿赂形式。而这种雅贿的形式就有着大为不同的外观。我们可以从近些年来的案件中,发现雅贿是通过一些古玩字画,名家书法等等这些所谓高雅的艺术收藏来掩盖其非法交易的内容,以此达到贿赂的目的。他们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规避相关的刑罚,这种行为已经成为受贿中常见的做法。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收集调取收受贿赂的证据上又加上了一道难题,而且很多艺术品难以估计其价值,在司法认定中,这些物品有时就被排除在外,减少了贪官认定受贿的数额,对其量刑也是很不准确,从而也使其得不到真正的处罚,也体现不出罪责相适应原则。
从上述的描述,我们可以大概对雅贿这一行为有所了解,也可以归纳出这种受贿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形式手段非常隐蔽,一般不宜被人察觉。大部分行贿之人假借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友人名义,利用此机会,赠与官员以价值高昂的文物,一般很难发现也很难认定是否是价值昂贵的物品,且一般总是掩人耳目,因此给如何认定是否是受贿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二,行贿之人一般会去迎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所谓高雅的爱好。例如近年来古玩市场的火爆,据相关收藏家说部分是赠予给爱好收藏的官员,所谓的“文玩”。一些官员不再是收受金钱,充值卡之类的赃物,而是将其特殊的爱好通过表示,让行贿之人有所察觉,以次来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
第三,行贿的标的物数额巨大,很难估量其具体价值。因为诸如玉石,字画之类的东西,本身就很难鉴定是否真伪,据了解,有很多文物也是赝品,是否价值昂贵,很多需要拍卖、鉴定才能确定其价值,所以一般很难估量其真正的价值。
针对上述雅贿的这些特点以及实践中的困难,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起相关制度保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
第一,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们应当制定官员工资的标准,然后定期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向所在上级单位进行申报,但在申报的同时,上级单位应该加强保护官员的隐私,对涉及其隐私的财产,可予以记录,除非必要否则不能公开,以此加强对其财产的监督,这样在官员财产不合理的增加时,就可明显看出,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增加相应的司法解释。刑法虽然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具体的受贿内容进行列举,而在司法解释中,有对房屋、汽车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无对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明确规定。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也存在着困难。我们应该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将一些艺术品等规定纳入司法解释中,增加这一类物品的解释,从而完善解释体系,更易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第三,对“雅贿”物品及其价值评估进行统一规范。在认定价值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认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制定相应的物品价值量刑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受贿物品,调取司法证据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加强对行贿之人的惩处。我们总是在关注如何惩罚受贿官员,却忽视了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向犯,对行贿之人的惩处力度加强,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雅贿现象的发生,对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人给予严惩,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雅贿这种形式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市场经济下发展的产物,因此光靠严峻的刑罚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方面的参与。例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例纪律的教育,提高官员们防腐败意识,倡导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官员财产监督机制等等。防止受贿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法律的监管,更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让廉政之风净化官场上的腐败之风,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进一步蔓延,净化我们的干部队伍。
[ 参 考 文 献 ]
[1]杨志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4(11).
[2]朱兴梅.新时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防治[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3]赵靖.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9(11).
[4]陈静.浅析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J].科技风,2013(22).
关键词: 雅贿;腐败;贿赂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51-01
作者简介: 杜博文(1991-),女,汉族,山西运城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航运刑法学。
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强,官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效果显著。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之风得到有效的贯彻。然而在这样的高压线下,依然会有官员顶风作案,触碰法律的底线,他们利用既有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但是贿赂的形式却大大改变,一反过去的受贿形式,转而形成一种贪官敛财新的形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在这样的反腐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注意这一种新的腐败模式,正如在今年年初的倪某某受贿案中,其收敛的玉石字画数额巨大,这一案件就是典型的以雅贿形式来收受贿赂,在当时也引发热议,而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犯罪形式下的对策,以此打击贿赂犯罪,纯洁干部队伍。
说起雅贿这种形式,从历史上来追溯,可以到明清时期。当时的官员们喜欢收藏古玩字画,对这些有着特殊的收藏爱好。而一些居心叵测的行贿之人抓住官员们的心理,附庸风雅,进行行贿。从而通过官员手中的权力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而现在,这种做法又见苗头,雅贿之风又开始盛行。
在我们常见的受贿罪中,大部分是以钱币,豪车,入股等一般常人所能理解的贿赂形式进行受贿,因此也是颇为常见的贿赂形式。而这种雅贿的形式就有着大为不同的外观。我们可以从近些年来的案件中,发现雅贿是通过一些古玩字画,名家书法等等这些所谓高雅的艺术收藏来掩盖其非法交易的内容,以此达到贿赂的目的。他们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规避相关的刑罚,这种行为已经成为受贿中常见的做法。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收集调取收受贿赂的证据上又加上了一道难题,而且很多艺术品难以估计其价值,在司法认定中,这些物品有时就被排除在外,减少了贪官认定受贿的数额,对其量刑也是很不准确,从而也使其得不到真正的处罚,也体现不出罪责相适应原则。
从上述的描述,我们可以大概对雅贿这一行为有所了解,也可以归纳出这种受贿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形式手段非常隐蔽,一般不宜被人察觉。大部分行贿之人假借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友人名义,利用此机会,赠与官员以价值高昂的文物,一般很难发现也很难认定是否是价值昂贵的物品,且一般总是掩人耳目,因此给如何认定是否是受贿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二,行贿之人一般会去迎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些所谓高雅的爱好。例如近年来古玩市场的火爆,据相关收藏家说部分是赠予给爱好收藏的官员,所谓的“文玩”。一些官员不再是收受金钱,充值卡之类的赃物,而是将其特殊的爱好通过表示,让行贿之人有所察觉,以次来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
第三,行贿的标的物数额巨大,很难估量其具体价值。因为诸如玉石,字画之类的东西,本身就很难鉴定是否真伪,据了解,有很多文物也是赝品,是否价值昂贵,很多需要拍卖、鉴定才能确定其价值,所以一般很难估量其真正的价值。
针对上述雅贿的这些特点以及实践中的困难,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起相关制度保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
第一,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们应当制定官员工资的标准,然后定期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向所在上级单位进行申报,但在申报的同时,上级单位应该加强保护官员的隐私,对涉及其隐私的财产,可予以记录,除非必要否则不能公开,以此加强对其财产的监督,这样在官员财产不合理的增加时,就可明显看出,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增加相应的司法解释。刑法虽然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具体的受贿内容进行列举,而在司法解释中,有对房屋、汽车等方面的规定,但并无对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明确规定。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也存在着困难。我们应该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将一些艺术品等规定纳入司法解释中,增加这一类物品的解释,从而完善解释体系,更易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第三,对“雅贿”物品及其价值评估进行统一规范。在认定价值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认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制定相应的物品价值量刑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受贿物品,调取司法证据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加强对行贿之人的惩处。我们总是在关注如何惩罚受贿官员,却忽视了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向犯,对行贿之人的惩处力度加强,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雅贿现象的发生,对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人给予严惩,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雅贿这种形式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市场经济下发展的产物,因此光靠严峻的刑罚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方面的参与。例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例纪律的教育,提高官员们防腐败意识,倡导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官员财产监督机制等等。防止受贿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法律的监管,更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让廉政之风净化官场上的腐败之风,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进一步蔓延,净化我们的干部队伍。
[ 参 考 文 献 ]
[1]杨志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4(11).
[2]朱兴梅.新时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防治[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3]赵靖.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9(11).
[4]陈静.浅析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J].科技风,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