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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一股一权的股份表决权配置规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缺少灵活性。而在我国的商事实践和商事立法中,已出现了类别股的身影,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家由上而下地推行优先股试点,类别股的发行将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关于类别股的商事立法仅涉及部分优先股,且强制性规则居多,类别股法律供给仍显不足。未来的公司法应对类别股的发行提供日益丰富的制度选择,在类别股的发行与股份表决权配置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