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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教师。近年来,我们教师要求补发1993—2004年被拖欠的1993年工改保留部分52元,但一直都未解决。请问:我县没有按时发放52元物价福利性补贴算不算拖欠工资?
平南县:吴明
答:读者您好!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物价、福利性补贴是否属于拖欠项目的界定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4〕67号)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原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1〕48号)规定:“凡1993年工改前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的,工改后不论是否发放此项补贴,均不作为拖欠工资数额”。据此,如果县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为59.7元(低于64元),则该项补贴不作为拖欠项目。
2、关于物价、福利性补贴的发放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5〕3号)规定:“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我区工改中应保留下来的52元补贴,是不属于财政工资发放范围的,已把52元补贴列入财政补贴的地方,必须从单位的工资基数中剔除出来,由各单位视自身的财力情况自行解决。”据此,县里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是否按52元标准发放则视自身的财力情况决定。
编辑部:魏珉
平南县:吴明
答:读者您好!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物价、福利性补贴是否属于拖欠项目的界定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物价、福利性补贴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4〕67号)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以下(含64元)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再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超过64元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剩余部分予以保留,保留部分最多不超过52元。”原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2001〕48号)规定:“凡1993年工改前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在64元以下的,工改后不论是否发放此项补贴,均不作为拖欠工资数额”。据此,如果县里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际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为59.7元(低于64元),则该项补贴不作为拖欠项目。
2、关于物价、福利性补贴的发放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5〕3号)规定:“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我区工改中应保留下来的52元补贴,是不属于财政工资发放范围的,已把52元补贴列入财政补贴的地方,必须从单位的工资基数中剔除出来,由各单位视自身的财力情况自行解决。”据此,县里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是否按52元标准发放则视自身的财力情况决定。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