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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