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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变更与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经常存在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及索赔的申报、审查、批准与执行应有严格的标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应对,在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时监理工程师应本着以合同为依据,事实为准绳,这样才能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处理 变更 索赔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206-03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与索赔情况大量存在,处理变更与索赔也就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日常工作。工程变更与索赔直接涉及到费用问题,关系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如果监理工程师对它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业主对监理的审核结果不信任或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审核结果不服从等敌对情绪。笔者结合云南漫湾水电站二期工程及其它水电工程合同监理实践,阐述一下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处理。
1 工程变更
1.1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及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類。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做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也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承包商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示,或根据工程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监理单位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①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②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③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商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④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在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指令承包商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③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④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⑤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⑥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⑦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
1.2 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变更的原因及依据。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③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减总额)。④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⑤为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按该电站工程变更控制程序内容要求执行。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商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需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需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一般工程变更建议需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设计修改通知需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1.3 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
工程变更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变更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授权批准签发下达实施,或在与各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审查的基本原则: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②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③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会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④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会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⑤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为,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由设计提出的工程变更,按该电站工程变更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一般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工程变更的实施原则为,①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申请,如果有必要则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或修改通知);②设计监理对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审查后予以签发;③承包商提出变更报价,施工监理对其进行审查,并组织业主、承包商谈判、定价;④施工监理正式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组织实施。
承包商必须接受业主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或由于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承包商协商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做出合理补偿。承包商接受监理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决定。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申报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1.4 变更的合同支付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审核后确认。
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单位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理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单位后执行。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2 工程索赔
2.1 合同索赔的条件
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出合同索赔的前提條件。对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或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业主单位可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商提起反索赔。
2.1.1 监理单位仅接受承包商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①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事先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②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③因执行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④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⑤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⑥因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⑦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⑧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2.1.2 监理单位拒绝接受承包商以下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合同索赔要求:
①因承包商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②因承包商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③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包商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④因承包商采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被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⑤因承包商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⑥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商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⑦因承包商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⑧其他为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商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1.3 监理单位拒绝承包商以下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①由于承包商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商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②由于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商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③承包商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④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⑤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已决定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⑥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1.4 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商提出
其中属于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的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单位提起。
因承包商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单位(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2.2 施工索赔报告书
2.2.1 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为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
②索赔要求;
②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风险归属的分析);
④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⑤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算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印件及其说明); ⑥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提出方认为应予报送的资料与文件。
2.2.2 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2.2.3 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必须事实和数据准确充分、因果关系逻辑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2.2.4 如果承包商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
2.3 合同索赔的处理
当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因承包商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业主单位将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在向承包商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商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监理单位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进行下列工作:①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商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②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③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④在对工期延期索賠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⑤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⑥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的决定意见。
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做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包商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①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单位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②采纳监理单位的意见,接受业主单位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包商还可以按合同文件的规定:①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在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在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3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3.1 对于类似价格的理解不一致
在套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来确定变更单价时,对于类似价格的理解不一致或类似的价格在工程量清单中本身存在多个,具体套用哪个?这需要细致分析变更单价与所套用单价的类似程度及投标单价本身的合理性。例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格栅钢架的制作与安装,在单价项目中为6328.81元/t,总价项目中为4872.5元/t,监理经过对照定额及投标单价分析表,并结合实际旁站得出的格栅钢架的制作与安装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分析后认为6328.81元/t更接近实际成本,最后确定套用6328.81元/t。
3.2 新做单价价位的合理性
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后,施工单位现在投标报价具有灵活性。现在许多单位采用按照定额正常水平计算人工工时费用、机械台时费用,取费费率取足,材料费依据市场价按实计算,但定额中的项目不取完整或人工工时、机械台时、材料消耗量不取足。到了变更时期新做单价时,为了便于操作,监理、业主的习惯为按照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基础单价套用定额,取费费率同投标报价模式进行审核,因此,所核单价均高于投标报价水平,有些单价核算后大大高于同行业内单价水平。为了降低不合理的单价,监理可以对核定单价进行一定的折扣或按实物法作价,但如何确定单价的合理程度来考虑折扣率,以及实物法基础资料的确定与施工单位的认同程度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这需要监理工程师掌握相当多的工程实例资料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3.3 总价承包的变更
水电工程中临时设施或施工支洞经常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许多人总是有一些误解,认为总价承包不存在变更补偿,所以在做出一些决策,发出一些指令时不考虑费用问题。指令的内容是否涵盖在总价承包范围之内?是否实质上发生了变更?这些需要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招标图、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来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答案。
3.4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问题
为了杜绝安全事故,各个工地对安全文明施工都相当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一般是计入总价承包项目中其它临时设施或单列。施工阶段监理、业主经常会发现一些安全隐患,要求采取一些保险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因此要求作为变更项目,补偿一定的费用后才进行施工,否则拒绝施工。是否发生了变更,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呢?这需要断定所提的安全措施是否是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的或应该考虑的,是否超过了正常的安全标准要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仅要熟悉合同造价还要熟悉安全法规等。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尾水渠边坡高达41.5m,开口线紧连进出电厂一期开关站的公路,为了保障安全,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在沿公路外侧用砼浇筑防撞墩,防撞墩长2m宽0.4m高0.6m,中间加插锚杆入岩1.5m,防撞墩之间砌筑砖块。虽然在尾水渠高边坡施工中施工单位自身应该做一定的防护,但上述标准是结合永久工程标准进行的,所以监理确定为变更项目。对于此类问题要分析透彻,确定为变更给予费用补偿要有明确理由,同样不作为变更,也要有明确的理由与依据,这样施工单位才能信服。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1#施工支洞长103m,斜度为32O。施工单位开始直接采用装载机布置在洞外,钢丝绳连接8t自卸汽车进出洞内。监理认为极不安全,要求在在1#施工支洞铺设钢轨,用卷扬机控制平台车上下。施工单位认为此要求是监理提出,要求答应费用给予补偿后才进行施工。监理经过认真核对合同文件,发现投标文件中1#施工支洞施工方案为“在斜井上口布置10t卷扬机牵引系统,洞内铺设双轨道……”。经过与施工单位多次沟通,施工单位还是愉快的接受了此要求。
在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时监理工程师应本着以合同为依据,事实为准绳,让证据和理由充分、完整,具有说服力,这样才能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
作者简介
黄有祥,男,云南漫湾水电站二期工程监理部,副总监理工程师
现为中水电江苏如东海上风电场100MW示范工程项目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处理 变更 索赔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206-03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与索赔情况大量存在,处理变更与索赔也就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日常工作。工程变更与索赔直接涉及到费用问题,关系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如果监理工程师对它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业主对监理的审核结果不信任或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审核结果不服从等敌对情绪。笔者结合云南漫湾水电站二期工程及其它水电工程合同监理实践,阐述一下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处理。
1 工程变更
1.1 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及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類。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做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也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承包商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示,或根据工程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监理单位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①执行业主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②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③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商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④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在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指令承包商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③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④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⑤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⑥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⑦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
1.2 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变更的原因及依据。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③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减总额)。④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⑤为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按该电站工程变更控制程序内容要求执行。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商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需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设计单位或承包商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需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一般工程变更建议需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设计修改通知需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1.3 变更的审查、批准与执行
工程变更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变更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授权批准签发下达实施,或在与各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决策。审查的基本原则: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②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③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会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④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会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⑤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工程变更的批准权限为,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由设计提出的工程变更,按该电站工程变更控制程序规定进行。一般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授权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工程变更的实施原则为,①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申请,如果有必要则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或修改通知);②设计监理对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审查后予以签发;③承包商提出变更报价,施工监理对其进行审查,并组织业主、承包商谈判、定价;④施工监理正式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组织实施。
承包商必须接受业主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或由于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应由业主单位与承包商协商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做出合理补偿。承包商接受监理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决定。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申报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1.4 变更的合同支付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审核后确认。
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单位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理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单位后执行。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2 工程索赔
2.1 合同索赔的条件
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出合同索赔的前提條件。对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或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业主单位可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商提起反索赔。
2.1.1 监理单位仅接受承包商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①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事先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②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③因执行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④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⑤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⑥因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包括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⑦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⑧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单位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2.1.2 监理单位拒绝接受承包商以下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合同索赔要求:
①因承包商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②因承包商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③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包商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④因承包商采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被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⑤因承包商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⑥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商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⑦因承包商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⑧其他为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商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1.3 监理单位拒绝承包商以下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①由于承包商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商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②由于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商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③承包商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④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⑤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已决定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⑥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1.4 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商提出
其中属于应由业主单位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的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单位提起。
因承包商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单位(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2.2 施工索赔报告书
2.2.1 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为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
②索赔要求;
②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风险归属的分析);
④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⑤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算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印件及其说明); ⑥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提出方认为应予报送的资料与文件。
2.2.2 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2.2.3 为使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必须事实和数据准确充分、因果关系逻辑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2.2.4 如果承包商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
2.3 合同索赔的处理
当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文件规定,或因承包商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业主单位将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在向承包商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商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监理单位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进行下列工作:①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商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②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③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④在对工期延期索賠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⑤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⑥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的决定意见。
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做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做出分析与评价。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包商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①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单位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②采纳监理单位的意见,接受业主单位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包商还可以按合同文件的规定:①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在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在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3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3.1 对于类似价格的理解不一致
在套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来确定变更单价时,对于类似价格的理解不一致或类似的价格在工程量清单中本身存在多个,具体套用哪个?这需要细致分析变更单价与所套用单价的类似程度及投标单价本身的合理性。例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格栅钢架的制作与安装,在单价项目中为6328.81元/t,总价项目中为4872.5元/t,监理经过对照定额及投标单价分析表,并结合实际旁站得出的格栅钢架的制作与安装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分析后认为6328.81元/t更接近实际成本,最后确定套用6328.81元/t。
3.2 新做单价价位的合理性
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后,施工单位现在投标报价具有灵活性。现在许多单位采用按照定额正常水平计算人工工时费用、机械台时费用,取费费率取足,材料费依据市场价按实计算,但定额中的项目不取完整或人工工时、机械台时、材料消耗量不取足。到了变更时期新做单价时,为了便于操作,监理、业主的习惯为按照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基础单价套用定额,取费费率同投标报价模式进行审核,因此,所核单价均高于投标报价水平,有些单价核算后大大高于同行业内单价水平。为了降低不合理的单价,监理可以对核定单价进行一定的折扣或按实物法作价,但如何确定单价的合理程度来考虑折扣率,以及实物法基础资料的确定与施工单位的认同程度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这需要监理工程师掌握相当多的工程实例资料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3.3 总价承包的变更
水电工程中临时设施或施工支洞经常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许多人总是有一些误解,认为总价承包不存在变更补偿,所以在做出一些决策,发出一些指令时不考虑费用问题。指令的内容是否涵盖在总价承包范围之内?是否实质上发生了变更?这些需要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招标图、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来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答案。
3.4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问题
为了杜绝安全事故,各个工地对安全文明施工都相当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一般是计入总价承包项目中其它临时设施或单列。施工阶段监理、业主经常会发现一些安全隐患,要求采取一些保险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因此要求作为变更项目,补偿一定的费用后才进行施工,否则拒绝施工。是否发生了变更,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呢?这需要断定所提的安全措施是否是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的或应该考虑的,是否超过了正常的安全标准要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仅要熟悉合同造价还要熟悉安全法规等。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尾水渠边坡高达41.5m,开口线紧连进出电厂一期开关站的公路,为了保障安全,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在沿公路外侧用砼浇筑防撞墩,防撞墩长2m宽0.4m高0.6m,中间加插锚杆入岩1.5m,防撞墩之间砌筑砖块。虽然在尾水渠高边坡施工中施工单位自身应该做一定的防护,但上述标准是结合永久工程标准进行的,所以监理确定为变更项目。对于此类问题要分析透彻,确定为变更给予费用补偿要有明确理由,同样不作为变更,也要有明确的理由与依据,这样施工单位才能信服。如在漫湾二期工程中1#施工支洞长103m,斜度为32O。施工单位开始直接采用装载机布置在洞外,钢丝绳连接8t自卸汽车进出洞内。监理认为极不安全,要求在在1#施工支洞铺设钢轨,用卷扬机控制平台车上下。施工单位认为此要求是监理提出,要求答应费用给予补偿后才进行施工。监理经过认真核对合同文件,发现投标文件中1#施工支洞施工方案为“在斜井上口布置10t卷扬机牵引系统,洞内铺设双轨道……”。经过与施工单位多次沟通,施工单位还是愉快的接受了此要求。
在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时监理工程师应本着以合同为依据,事实为准绳,让证据和理由充分、完整,具有说服力,这样才能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
作者简介
黄有祥,男,云南漫湾水电站二期工程监理部,副总监理工程师
现为中水电江苏如东海上风电场100MW示范工程项目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