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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3年7月开始施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损益及相应所得税的调整事项,规定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同时在利润分配表中以“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当时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相吻合的。1994年6月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不再将所得税列入利润分配项目,而视其为一项费用处理,这样,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再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