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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公正实施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规则的必然要求,其必须要具有客观性。《行政许可法》尽管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确立了受理在先原则,但由于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标准与期限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受理在先原则在实践中更多地呈现出主观性特点。主观性特点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受理在先原则的公平、公正价值。我们应当在强化客观、消弥主观原则指引下,通过强化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标准、期限等事项的客观性以实现受理在先原则的制度预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