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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财产权具有多元化结构,正是受这一多元化结构的影响,使财产权的正当性不再只是从法律体系中得以自我保护。在传统学与经济学的发展下,财产权作为代替性分析工具的同时又饱受传统学与经济学的质疑。在这种双重矛盾的压力下,使财产权的有效性及有效标准需要做一重新规划与整理。一个操作性强的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操作性框架不仅解决了人们在实践中遇到难题,而且还反映了法律经济学在理论研究中所得出的新结论。
关键词 财产权 法律经济 操作性框架
作者简介:部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84-02
一、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操作性框架的重要性
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所有权或者附属权逐渐转变为一种独立平行的并被法律认可的资源利用的权利。被人们认为是财产的解体,使得财产权在“所有权——他物权”的正当性中的逻辑推理性自行证立。从另一方面来看,要对财产权制度选择的奥义进行全面的把握就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分析构成财产权的具体基础。财产权是以权利人、资源及权利等方面构成的。
首先,从权利人的数量上,可以把财产权分为私有财产权、共同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所谓私有财产权,即作为资源权利人的单一个体作出决定,同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所谓共有财产权,简单理解就是所有群体人员均享有的全部权利,并且群体内的所有人员的权利其他人无权排除,但是对群体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排除;所谓公有财产权,就是指社会中的所有人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资源行使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止他们享受这些权利,例如,使用公共卫生间的权利。
其次,由于资源的面向不同,可从功能角度、时间角度及空间角度对财产权进行分割。财产权具有的功能性、目的性及其具有的非目的性是不同的。以功能角度为例,功能就是所谓的用处。相同的一种资源可以同时满足很多人的需求,比如在一块土地上耕种的同时亦可以安装广告牌。
最后,对权利行为进行分类,可把财产权划分为享益权和转让权。所谓享益权就是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享受资源的权利;转让权是将属于自己的资源权利授予转赠他人。尽管享益权和转让权可以同时拥有,但权利人在物尽其用的考量下对该两项权利进行分离。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在转让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使他人使用该不动产;而在我国出台的信托计划中经常使用的“资产收益权”中有将“收益权”交由他人的特殊例子。从上述权利中可以看出,财产权是可以演变为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各种不同的类型。
我国相关法律用侵权责任代替了物权请求的法律救助,其导致整个学术界对于将物权请求权变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意见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以至于到现在是否要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没有做出定论。与大陆法相比,出台比较晚的英美法律体系则以财产权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对权利人的保护进行了探索研究,这就是法律中所谓的“财产规则”和“赔偿规则”。财产规则确保了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即只有在财产拥有者同意时才能把财产转让给其他人,而赔偿规则是在强制的法律原则下,要求法律侵害者对权利人必须做出相应的物质或者其他方面的赔偿。
二、财产权所具有的原理设计、产权结构、有效性标准及验证方法框架分析
(一)原理设计
“激励相容问题”是人们对“机制设计理论”的一种引申义,它属于财产权的原理设计范畴。通常情况下,这种设计原理需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例如:产权当事人以什么方式去考量与权衡自己的利益,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当事人的信息、资料不完整、不集中时,我们不必完全掌握这些信息,这是不科学的;当事人若使用逆向行为时,我们应及时减少对其的待遇及福利;同时,当事人具有自由权,我们不能对其随意控制。在“Maskin定理”中提到:在“激励相容”的制度下,若有三个及三个以上的人参与其制度,那么需要达到“Maskin单调性”与“个人无否决权”这两个要求。我们可将“Maskin单调性”简单的理解为:在人们的喜好中,当结果处于最优条件时,即便环境有所变化,那这种结果也是最优化的选择。“Maskin单调性”自身所具有的可能性解决了怎样以激励相容的方式对财产权进行设计的问题时,产权结构所具有的现实性将为制约人们互动关系的原则做出更好的阐释。
(二)产权结构
财产权作为一种基础规则,它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具有一定“阴影性”。其基础规则即“博弈论”,而这种博弈论规则是经由产权结构塑造的盈利、策略及当事人所形成的。在博弈规则的影响下,使得人们的博弈均衡结果发生了改变。
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产权结构对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划定。由于当事人不一样,导致产权结构化的权利束对不同人的关系束的含义进行了隐含;第二,通常情况下,产权结构会将当事人所可能要实施的策略进行界定。财产权与行为权紧密相联,在这种概念下,我们可将策略视为权利人的合法行为。但是其合法行为不
包括转让、享益等不在内的效力。而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使用任何行为都属于财产权人,并在我们没有使某一项财产权优先于它时,应对其给予尊重与保护;第三,产权结构在当事人盈利方面有一定的改变作用。财产权对当事人的协议、认识、争议等成本进行增减的同时,并在一定环境下使当事人的盈利情况受到了影响。同时,我们使用财产权结构保护的方法,对侵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权利人需得到应有救济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三)有效标准及验证方法
我们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可以看出,“财富最大化”已成为衡量财产权的有效性标准。在《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这本书中对“财富最大化”这一概念做了详细的解释,即,“社会上每个人所欲出售的物品或欲提供的劳务都被最有意愿、也有能力的人所购买、且金额达到最大的状态或可能性”。同时,“财富最大化”的“帕累托标准”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这两项衡量尺度决定了其自身的客观性原则。“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为“财富最大化”在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又添加了操作性原则,在这两种原则的共同使用下,使“财富最大化”又具备了可欲性和有效性等特征。而验证“财富最大化”有效性的方法为博弈论。
通常情况下,以研究互动为背景、遵照相互博弈的规范原则,将个人与组织在此过程中演变积累、逐步形成的一门学科类型称为博弈论。博弈论是将真实事物及场景模拟化,并对这些模拟化的事物、场景展开论述。例如,在一个复杂的情境中,可能会出现单次行动,或者是一连串行动。因此,博弈论需要先对核心因素进行界定。当博弈论对当事人、盈利、策略及信息进行刻画后,那“求解”将成为其后续工作。我们可简单的将这种“求解”理解为当事人在使用最优策略后所达到的“博弈均衡”。通过对“博弈”的“求解”使得博弈论可以应用自如的面对复杂局面,并能预料到当事人将会实施什么策略,从而更准确的得出博弈结果。使用这种验证方法通过对博弈论的“求解”、计算出当事人盈利额的多少,便可快速对财产权结构的财富绩效进行准确判断。这也正是此验证方法的妙处所在。
三、结语
财产权是以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而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则是为了促使这一目的能有效实现而存在的。此操作性框架不仅具有区域性,更具有规范性。法律经济分析虽多是高深莫测的理论知识,但其成功之处却是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实现的。以实践研究为目的,在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的操作性框架中不断实践,使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到当代财产权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改进与实践中使之得以提升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许可.论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的操作性框架.学术界.2012(2).
[2]李政.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青岛大学.2005(5).
[3]李树.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学术界.20114(8).
关键词 财产权 法律经济 操作性框架
作者简介:部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84-02
一、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操作性框架的重要性
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原来所有权或者附属权逐渐转变为一种独立平行的并被法律认可的资源利用的权利。被人们认为是财产的解体,使得财产权在“所有权——他物权”的正当性中的逻辑推理性自行证立。从另一方面来看,要对财产权制度选择的奥义进行全面的把握就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分析构成财产权的具体基础。财产权是以权利人、资源及权利等方面构成的。
首先,从权利人的数量上,可以把财产权分为私有财产权、共同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所谓私有财产权,即作为资源权利人的单一个体作出决定,同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所谓共有财产权,简单理解就是所有群体人员均享有的全部权利,并且群体内的所有人员的权利其他人无权排除,但是对群体外的任何人都可以排除;所谓公有财产权,就是指社会中的所有人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资源行使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止他们享受这些权利,例如,使用公共卫生间的权利。
其次,由于资源的面向不同,可从功能角度、时间角度及空间角度对财产权进行分割。财产权具有的功能性、目的性及其具有的非目的性是不同的。以功能角度为例,功能就是所谓的用处。相同的一种资源可以同时满足很多人的需求,比如在一块土地上耕种的同时亦可以安装广告牌。
最后,对权利行为进行分类,可把财产权划分为享益权和转让权。所谓享益权就是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享受资源的权利;转让权是将属于自己的资源权利授予转赠他人。尽管享益权和转让权可以同时拥有,但权利人在物尽其用的考量下对该两项权利进行分离。我国大陆法律中的用益物权,在转让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使他人使用该不动产;而在我国出台的信托计划中经常使用的“资产收益权”中有将“收益权”交由他人的特殊例子。从上述权利中可以看出,财产权是可以演变为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各种不同的类型。
我国相关法律用侵权责任代替了物权请求的法律救助,其导致整个学术界对于将物权请求权变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意见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以至于到现在是否要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没有做出定论。与大陆法相比,出台比较晚的英美法律体系则以财产权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对权利人的保护进行了探索研究,这就是法律中所谓的“财产规则”和“赔偿规则”。财产规则确保了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即只有在财产拥有者同意时才能把财产转让给其他人,而赔偿规则是在强制的法律原则下,要求法律侵害者对权利人必须做出相应的物质或者其他方面的赔偿。
二、财产权所具有的原理设计、产权结构、有效性标准及验证方法框架分析
(一)原理设计
“激励相容问题”是人们对“机制设计理论”的一种引申义,它属于财产权的原理设计范畴。通常情况下,这种设计原理需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例如:产权当事人以什么方式去考量与权衡自己的利益,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当事人的信息、资料不完整、不集中时,我们不必完全掌握这些信息,这是不科学的;当事人若使用逆向行为时,我们应及时减少对其的待遇及福利;同时,当事人具有自由权,我们不能对其随意控制。在“Maskin定理”中提到:在“激励相容”的制度下,若有三个及三个以上的人参与其制度,那么需要达到“Maskin单调性”与“个人无否决权”这两个要求。我们可将“Maskin单调性”简单的理解为:在人们的喜好中,当结果处于最优条件时,即便环境有所变化,那这种结果也是最优化的选择。“Maskin单调性”自身所具有的可能性解决了怎样以激励相容的方式对财产权进行设计的问题时,产权结构所具有的现实性将为制约人们互动关系的原则做出更好的阐释。
(二)产权结构
财产权作为一种基础规则,它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具有一定“阴影性”。其基础规则即“博弈论”,而这种博弈论规则是经由产权结构塑造的盈利、策略及当事人所形成的。在博弈规则的影响下,使得人们的博弈均衡结果发生了改变。
其主要表现为:第一,产权结构对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划定。由于当事人不一样,导致产权结构化的权利束对不同人的关系束的含义进行了隐含;第二,通常情况下,产权结构会将当事人所可能要实施的策略进行界定。财产权与行为权紧密相联,在这种概念下,我们可将策略视为权利人的合法行为。但是其合法行为不
包括转让、享益等不在内的效力。而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使用任何行为都属于财产权人,并在我们没有使某一项财产权优先于它时,应对其给予尊重与保护;第三,产权结构在当事人盈利方面有一定的改变作用。财产权对当事人的协议、认识、争议等成本进行增减的同时,并在一定环境下使当事人的盈利情况受到了影响。同时,我们使用财产权结构保护的方法,对侵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权利人需得到应有救济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三)有效标准及验证方法
我们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可以看出,“财富最大化”已成为衡量财产权的有效性标准。在《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这本书中对“财富最大化”这一概念做了详细的解释,即,“社会上每个人所欲出售的物品或欲提供的劳务都被最有意愿、也有能力的人所购买、且金额达到最大的状态或可能性”。同时,“财富最大化”的“帕累托标准”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这两项衡量尺度决定了其自身的客观性原则。“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为“财富最大化”在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又添加了操作性原则,在这两种原则的共同使用下,使“财富最大化”又具备了可欲性和有效性等特征。而验证“财富最大化”有效性的方法为博弈论。
通常情况下,以研究互动为背景、遵照相互博弈的规范原则,将个人与组织在此过程中演变积累、逐步形成的一门学科类型称为博弈论。博弈论是将真实事物及场景模拟化,并对这些模拟化的事物、场景展开论述。例如,在一个复杂的情境中,可能会出现单次行动,或者是一连串行动。因此,博弈论需要先对核心因素进行界定。当博弈论对当事人、盈利、策略及信息进行刻画后,那“求解”将成为其后续工作。我们可简单的将这种“求解”理解为当事人在使用最优策略后所达到的“博弈均衡”。通过对“博弈”的“求解”使得博弈论可以应用自如的面对复杂局面,并能预料到当事人将会实施什么策略,从而更准确的得出博弈结果。使用这种验证方法通过对博弈论的“求解”、计算出当事人盈利额的多少,便可快速对财产权结构的财富绩效进行准确判断。这也正是此验证方法的妙处所在。
三、结语
财产权是以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而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则是为了促使这一目的能有效实现而存在的。此操作性框架不仅具有区域性,更具有规范性。法律经济分析虽多是高深莫测的理论知识,但其成功之处却是在法律事务的实践中实现的。以实践研究为目的,在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的操作性框架中不断实践,使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到当代财产权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改进与实践中使之得以提升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许可.论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的操作性框架.学术界.2012(2).
[2]李政.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青岛大学.2005(5).
[3]李树.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理论表现.学术界.2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