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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各地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害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自身、家庭、社会等,但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对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规定单薄、权益实现方式单一、思想认识不足等问题,那么我们就需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从多层次多角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儿童权利保护
一、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理解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世界各国大都以生理年龄为标准界定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多次使用儿童或幼女一类的用语,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幼女等,一般儿童和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幼女、儿童、未成年人是紧密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概念,未成年人是包括幼女、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幼女、儿童是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对未成年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暴力、言语等手段,引诱、胁迫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发生性交或者猥亵的犯罪行为。
二、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属于附属模式和分散模式,即依附于成人刑法,分散于刑法的各个部分。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立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都缺乏实用性,存在责任的主体不具体、执行的主体不确定等明显缺陷,这就导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某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司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如取证难、被害人不愿报告或报案不及时,地点隐蔽且很难找到目击证人,这样一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2.个体防范意识不强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均较小,对性知识的了解较少,认识事物的能力差,性侵害防范能力差,对身边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即使认识到危险性,反抗能力弱,被害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很容易遭受性侵害。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他人的侵犯、性与道德没有清晰的认识,对性侵害的认识不清晰,性防范能力差,而受传统文化影响,对有关于性的话题与知识,我国的家庭一般采取回避的态度,从而大部分受害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不知道加害人的所作所为已侵犯了自身的性安全,进而造成其身体和心理的严重创伤。
3.社会救助的缺失
社会不良文化易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文化也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西方思潮不断涌入,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的一些淫秽、色情、暴力不健康内容泛滥,使人们出现性伦理道德滑坡等扭曲心理,不良的网络环境影响未成年人获得正确的性安全知识与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舆论的引导与控制不力,当前一些网络和媒体将报道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新闻作为焦点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部分侵害人的犯罪冲动,也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三、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防控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严重犯罪现象,我国可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采取相对独立的立法模式,可单独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如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未成年人所有性别,真正实现对所有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可建立性犯罪者登记制度,能够对减少累犯的发生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掌握相关的材料。在司法程序方面,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机构建设,根据未成年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在监护人陪同下的单独传话或者不公开的问询,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干预和伤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
2.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身原因是被害人尚不具备健全的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那么家长和学校应当向未成年人讲解必要的性防范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认知与保护的能力,减少因无知而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了解性侵犯罪的特点,特别是容易发生性侵犯罪的时间与空间,尽量避开夜间独自出行,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出去的时候要有人陪同或和别人一起结伴,牢记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独自在家的时候要锁好门窗、不随便为陌生人开门等,穿着得体,不过于暴露,这样能够大大的减少被害的可能性。同时,加大对侵害人的处罚力度,依法从快、从重惩处,从而在社会形成打击性侵未成年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3.完善社会救济相关机制
构建社会救济相关机制,对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通过传统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良好的性伦理道德,使公民能形成良好的性观念,自觉规范自己的性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性伦理道德,自觉抵制庸俗不良的文化,从而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降低性侵害未成人犯罪发生率。同时,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宣传如何救济那些受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报道好心人士对被害人的救济,而不是为了用未成年的不行当作新闻来吸引观众。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咨询机制,通过谈话治疗和转移疗法,从心理学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增强被害人的自信心,缓解自身的心理压力,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救济机制,才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进而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人权利益。
参考文献:
[1]赵衡.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N].检察日报,2015-06-29(08).
[2]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J].犯罪研究,2015(4).
[3]盛巧珍.侵犯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若干問题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3(4).
作者简介:
赵腾飞(1990~),男,汉族,河南安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儿童权利保护
一、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理解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世界各国大都以生理年龄为标准界定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多次使用儿童或幼女一类的用语,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幼女等,一般儿童和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幼女、儿童、未成年人是紧密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概念,未成年人是包括幼女、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幼女、儿童是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对未成年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暴力、言语等手段,引诱、胁迫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发生性交或者猥亵的犯罪行为。
二、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属于附属模式和分散模式,即依附于成人刑法,分散于刑法的各个部分。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立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都缺乏实用性,存在责任的主体不具体、执行的主体不确定等明显缺陷,这就导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某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司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如取证难、被害人不愿报告或报案不及时,地点隐蔽且很难找到目击证人,这样一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2.个体防范意识不强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均较小,对性知识的了解较少,认识事物的能力差,性侵害防范能力差,对身边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即使认识到危险性,反抗能力弱,被害人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很容易遭受性侵害。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他人的侵犯、性与道德没有清晰的认识,对性侵害的认识不清晰,性防范能力差,而受传统文化影响,对有关于性的话题与知识,我国的家庭一般采取回避的态度,从而大部分受害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不知道加害人的所作所为已侵犯了自身的性安全,进而造成其身体和心理的严重创伤。
3.社会救助的缺失
社会不良文化易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文化也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西方思潮不断涌入,网络、电视等媒体上的一些淫秽、色情、暴力不健康内容泛滥,使人们出现性伦理道德滑坡等扭曲心理,不良的网络环境影响未成年人获得正确的性安全知识与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舆论的引导与控制不力,当前一些网络和媒体将报道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新闻作为焦点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部分侵害人的犯罪冲动,也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三、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防控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严重犯罪现象,我国可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采取相对独立的立法模式,可单独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如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至未成年人所有性别,真正实现对所有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可建立性犯罪者登记制度,能够对减少累犯的发生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掌握相关的材料。在司法程序方面,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机构建设,根据未成年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在监护人陪同下的单独传话或者不公开的问询,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干预和伤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
2.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身原因是被害人尚不具备健全的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那么家长和学校应当向未成年人讲解必要的性防范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认知与保护的能力,减少因无知而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了解性侵犯罪的特点,特别是容易发生性侵犯罪的时间与空间,尽量避开夜间独自出行,特别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出去的时候要有人陪同或和别人一起结伴,牢记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独自在家的时候要锁好门窗、不随便为陌生人开门等,穿着得体,不过于暴露,这样能够大大的减少被害的可能性。同时,加大对侵害人的处罚力度,依法从快、从重惩处,从而在社会形成打击性侵未成年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3.完善社会救济相关机制
构建社会救济相关机制,对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通过传统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良好的性伦理道德,使公民能形成良好的性观念,自觉规范自己的性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性伦理道德,自觉抵制庸俗不良的文化,从而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降低性侵害未成人犯罪发生率。同时,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宣传如何救济那些受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报道好心人士对被害人的救济,而不是为了用未成年的不行当作新闻来吸引观众。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咨询机制,通过谈话治疗和转移疗法,从心理学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增强被害人的自信心,缓解自身的心理压力,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救济机制,才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进而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人权利益。
参考文献:
[1]赵衡.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N].检察日报,2015-06-29(08).
[2]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J].犯罪研究,2015(4).
[3]盛巧珍.侵犯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若干問题初探[J].中国检察官,2013(4).
作者简介:
赵腾飞(1990~),男,汉族,河南安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