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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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审查模式,即针对投资与政府采购的事前监管与依职权审查的事后监管.如果说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竞争中性”,致力于提供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那么如何使这种监管行为本身纳入国际法框架,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引更应成为前置考量.我国应对此进行纠偏申明,并进一步在监管技术层面和欧美国家展开对话,构建磋商机制,逐步发掘“竞争中性”的内涵,扩大共识;同时,继续深化国内改革,构建对竞争中性国际规制风险的管控制衡机制,在国内立法中对境外投资补贴进行对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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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审查模式,即针对投资与政府采购的事前监管与依职权审查的事后监管.如果说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竞争中性”,致力于提供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那么如何使这种监管行为本身纳入国际法框架,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引更应成为前置考量.我国应对此进行纠偏申明,并进一步在监管技术层面和欧美国家展开对话,构建磋商机制,逐步发掘“竞争中性”的内涵,扩大共识;同时,继续深化国内改革,构建对竞争中性国际规制风险的管控制衡机制,在国内立法中对境外投资补贴进行对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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