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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P199)这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这部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便是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