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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车险在我国的发展迅速,在车辆出险的个案中,不难发现一些欺诈行为的存在,欺诈行为五花八门,而各种欺诈行为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骗取保险金。本文分析欺诈行为的原因,方法,分类和其主观的恶性,从而寻求减轻车险欺诈行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负面影响。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简介我国车险的角色;第二部分,利用保险法原则分析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地位;第三部分,实例说明车险的欺诈行为,和为其分类;第四部分,为其分类的目的,在于欺诈行为主观的恶性有所不同;第五部分,结论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车险欺诈行为;车险的欺诈行为方法;车险的欺诈行为分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和经济迅速增长下,人民收入得以改善。为了生活上的便利和商品的流通运输,交通工具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最常用的就是机动车。运输工具保险应运而生。由于运输工具价格较高,为了保障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车险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且,运输工具涉及到每人每天的生活,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伤害。因此,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台车至少有一份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
在我的观点上,保险合同和其他商业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希望买到适合的货物,而又要争取最低价格,卖方则希望赚最大的毛利。合同签订后双方握手的行为是否代表真正的合作关系?我看未必,大多情况下,双方只是眼看自身当前利益。保险合同亦然,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以卖保险谋利的,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而言,拥有强大的资源和专业的技术人员,以确保公司利益,投保人却不是,所以,在车险中,一些贪心的投保人会故意骗取保险获利,也有一些情况因为保险公司订立的条款本身属于免责范围,投保人虚构或更改事实来骗取保险金。
除了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对等地位,在法律上,投保人的义务远远高于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说明义务要求大得多,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书面询问告知之余,对于违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和,拒绝赔偿。而在履行说明义务方面,法律对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没有明确作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说明,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繁多保险用语深奥,书面和口头也难以理解透彻,很多保险代理只会着眼于生意,忽略投保人的权益。履行保证义务中,明示和默示保证,都是对投保人的一大限制。相反弃权和禁止抗辩名义上是限制保险人的权利,但实际上保险人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去决定是否要为不能承保的投保人投保。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在损失赔偿原则中,有以下特点:(一)赔偿必须在保险人责任范围内进行。(二)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由此可见保险人对于赔偿的责任是可以遇见的,可以估算的,大数法则在保险上的运用,以往某类事故的经验数据掌握越充分,测算的事故发生率及损失率越可靠,厘定的费率也越准确。
在商业地位和法律上的不对等,加上车辆保险的强制要求,一些投保人会利用保险中的漏洞,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方法虽然层出不穷,作者把车险中的诈骗行为分类,第一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利用以下情况加以说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营利模式;(一)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绝对免赔增加5%。投保人车没熄火离开了一下,结果车丢了,但他不承认,结果保险公司多赔5%。(二)投保人在停车场丢了一台车,根据盗抢险中规定,在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本应是停车埸得赔,因为停车场亏损,赔不起,于是投保人又"忘了"车是停在停车埸,保险又要赔了。(三)投保人欠钱不还,却换了新车。债权人留了张纸条,把车开走。盗抢险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投保人把欠钱的事也忘了,报案时不提经济纠纷,没见到字条,更没有怀疑对象,备了案,拿了证明,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四)盗抢险生效的两个前提:一是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投保人虚报车辆丢失时间,在未来得及领牌的时间就把车弄丢了,投保人延迟了报警时间,在领号后才报案,来骗取保险金。当然,也有个案是是车辆在没有办理好年检的情况下,车辆丢失,而保险只对合格的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保险白上了。有的车主利用自己的方法,把验车手续补齐,然后再报索赔。(五)车辆在拖带或被拖带其他车辆时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免赔。投保人的朋友在拖带自己的汽车时撞了,投保人本人又"失忆"了。没有告诉保险人该车是在被拖带的情况下出险。(六)与以上情况有相似之处,投保人的车辆在4S店(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还未出门就撞了,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人就换了一个意外地点。把事故的发生地换到了街上。(七)车险免责条款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属理赔范围,但非地震直接造成的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则可赔。投保人等了几天再报。并说明地震后本来墙身是好好的,在某一天突然倒下,大石压在车子上。(八)保险公司订明,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此时叫朋友顶包,换成是朋友的车撞的,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
第二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一)成都的撞车街车街(二)伪造小事故如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不法分子用2000号的粗砂纸将车体表面擦伤,报案后通常定损200元以上,修理时只需用200号的细砂纸打磨后再抛光就可以,几乎没有成本。再如伪造玻璃险的事故,高档轿车一块副厂风挡玻璃仅600至800元左右,不法分子故意砸碎后报案,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如以原厂价定损通常在5000元以上。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有的修配厂和定损人员专门收购4S店的废旧件,在遇到“合适”车型发生事故后,在定损环节实施上述行为,由于废旧件和副厂件的价格远低于新品原厂件,一些修配厂及车主利用差价大做文章。(三)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根据上文的分类,第一类的诈骗的动机是发生在事故之后,投保人发现自己发生的事故无法获得赔偿,而大多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内心就会心心不忿,从而想出办法来骗取保险金,不能说是逼不得已,但意外事件发生了,投保人想找个救生圈的心态也是正常,毕竟自己也有付钱买保险,自己不希望意外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投保人故事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虽然以上两类的诈骗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但第一类的情况我认为相对之下主观恶性较轻微。投保人在意外的情况下,遇到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不在少数,例如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又如车辆与本车货物撞击所致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或许不是出于车主身上,问题或许不在于意外发生的地方,但保险公司免责。这些原因会导致投保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其次,根据在损失赔偿原则中,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如果投保人没有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获利额外利益,其利益只是不用负责赔偿。相对而言第二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主观恶性较严重。故意的撞车行为加上车主利用差价获利,倒签单等不诚实手段投保人会有一定的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车险欺诈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官的判刑时,应对后者加以打击。依法判刑时,考虑其故意生事,影响经济发展和被告为只其个人利益行骗等要素,判以较大的刑期。当然,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权利也要非常重视,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时应及时查勘现场,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包括查勘现场,是有效的方法压止车险欺诈行为。
关键词:车险欺诈行为;车险的欺诈行为方法;车险的欺诈行为分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和经济迅速增长下,人民收入得以改善。为了生活上的便利和商品的流通运输,交通工具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最常用的就是机动车。运输工具保险应运而生。由于运输工具价格较高,为了保障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车险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且,运输工具涉及到每人每天的生活,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伤害。因此,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台车至少有一份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
在我的观点上,保险合同和其他商业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希望买到适合的货物,而又要争取最低价格,卖方则希望赚最大的毛利。合同签订后双方握手的行为是否代表真正的合作关系?我看未必,大多情况下,双方只是眼看自身当前利益。保险合同亦然,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以卖保险谋利的,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而言,拥有强大的资源和专业的技术人员,以确保公司利益,投保人却不是,所以,在车险中,一些贪心的投保人会故意骗取保险获利,也有一些情况因为保险公司订立的条款本身属于免责范围,投保人虚构或更改事实来骗取保险金。
除了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对等地位,在法律上,投保人的义务远远高于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说明义务要求大得多,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书面询问告知之余,对于违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和,拒绝赔偿。而在履行说明义务方面,法律对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没有明确作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说明,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繁多保险用语深奥,书面和口头也难以理解透彻,很多保险代理只会着眼于生意,忽略投保人的权益。履行保证义务中,明示和默示保证,都是对投保人的一大限制。相反弃权和禁止抗辩名义上是限制保险人的权利,但实际上保险人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去决定是否要为不能承保的投保人投保。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在损失赔偿原则中,有以下特点:(一)赔偿必须在保险人责任范围内进行。(二)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由此可见保险人对于赔偿的责任是可以遇见的,可以估算的,大数法则在保险上的运用,以往某类事故的经验数据掌握越充分,测算的事故发生率及损失率越可靠,厘定的费率也越准确。
在商业地位和法律上的不对等,加上车辆保险的强制要求,一些投保人会利用保险中的漏洞,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方法虽然层出不穷,作者把车险中的诈骗行为分类,第一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利用以下情况加以说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营利模式;(一)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绝对免赔增加5%。投保人车没熄火离开了一下,结果车丢了,但他不承认,结果保险公司多赔5%。(二)投保人在停车场丢了一台车,根据盗抢险中规定,在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本应是停车埸得赔,因为停车场亏损,赔不起,于是投保人又"忘了"车是停在停车埸,保险又要赔了。(三)投保人欠钱不还,却换了新车。债权人留了张纸条,把车开走。盗抢险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投保人把欠钱的事也忘了,报案时不提经济纠纷,没见到字条,更没有怀疑对象,备了案,拿了证明,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四)盗抢险生效的两个前提:一是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投保人虚报车辆丢失时间,在未来得及领牌的时间就把车弄丢了,投保人延迟了报警时间,在领号后才报案,来骗取保险金。当然,也有个案是是车辆在没有办理好年检的情况下,车辆丢失,而保险只对合格的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保险白上了。有的车主利用自己的方法,把验车手续补齐,然后再报索赔。(五)车辆在拖带或被拖带其他车辆时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免赔。投保人的朋友在拖带自己的汽车时撞了,投保人本人又"失忆"了。没有告诉保险人该车是在被拖带的情况下出险。(六)与以上情况有相似之处,投保人的车辆在4S店(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还未出门就撞了,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人就换了一个意外地点。把事故的发生地换到了街上。(七)车险免责条款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属理赔范围,但非地震直接造成的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则可赔。投保人等了几天再报。并说明地震后本来墙身是好好的,在某一天突然倒下,大石压在车子上。(八)保险公司订明,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此时叫朋友顶包,换成是朋友的车撞的,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
第二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一)成都的撞车街车街(二)伪造小事故如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不法分子用2000号的粗砂纸将车体表面擦伤,报案后通常定损200元以上,修理时只需用200号的细砂纸打磨后再抛光就可以,几乎没有成本。再如伪造玻璃险的事故,高档轿车一块副厂风挡玻璃仅600至800元左右,不法分子故意砸碎后报案,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如以原厂价定损通常在5000元以上。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有的修配厂和定损人员专门收购4S店的废旧件,在遇到“合适”车型发生事故后,在定损环节实施上述行为,由于废旧件和副厂件的价格远低于新品原厂件,一些修配厂及车主利用差价大做文章。(三)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根据上文的分类,第一类的诈骗的动机是发生在事故之后,投保人发现自己发生的事故无法获得赔偿,而大多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内心就会心心不忿,从而想出办法来骗取保险金,不能说是逼不得已,但意外事件发生了,投保人想找个救生圈的心态也是正常,毕竟自己也有付钱买保险,自己不希望意外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投保人故事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虽然以上两类的诈骗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但第一类的情况我认为相对之下主观恶性较轻微。投保人在意外的情况下,遇到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不在少数,例如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又如车辆与本车货物撞击所致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或许不是出于车主身上,问题或许不在于意外发生的地方,但保险公司免责。这些原因会导致投保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其次,根据在损失赔偿原则中,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如果投保人没有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获利额外利益,其利益只是不用负责赔偿。相对而言第二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主观恶性较严重。故意的撞车行为加上车主利用差价获利,倒签单等不诚实手段投保人会有一定的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车险欺诈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官的判刑时,应对后者加以打击。依法判刑时,考虑其故意生事,影响经济发展和被告为只其个人利益行骗等要素,判以较大的刑期。当然,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权利也要非常重视,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时应及时查勘现场,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包括查勘现场,是有效的方法压止车险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