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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和印度商工部部长夏尔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印度共和国商工部联合经济工作组关于扩大贸易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自1994年对华首例反倾销调查以来,尤其是中国入世以来,印度对华的贸易救济措施频率愈来愈高,在所有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在强度和范围上都是十分典型的国家。因此,研究作为同属于“金砖国家”的中印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救济措施在新兴经济体和世界经贸发展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印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印两国是人口最多也是经济发展较快的新兴国家。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印贸易量逐年提高,双边贸易额自2002年的49.5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739.18万亿美元,十年间增长近15倍,年增长率约35%。其中中国进口额从2002年的22.76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233.7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达到29.5%,中国出口到印度的产品从2002年的26.74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505.43万亿美元,年均增长38.6%。(见表1)到2009年,中国已成为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市场,印度成为中国的第九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十三名的进口来源市场。
在中国入世的10年间,中印贸易可以大体分为两个阶段。2005年前中国对印度进口量略大于出口,处于逆差的地位。自2006年中印贸易额达到200万亿美元之后,中国对印度的贸易也从略有逆差转为顺差,自2006年当年的43万亿美元突飞猛进增长到2011年的271.68万亿美元,5年之间增长了6.3倍(见表1)。由此,中印双边贸易十年间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了愈加严重的贸易失衡问题,自2006年以来,印度对华贸易逆差已累计达到881.18万亿美元。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双边贸易额和进出口额在2008年前后略有波动。
与双边贸易的飞速发展不同的是,中印两国的直接投资额度较小,尚有很大发展空间(图1)。以2008年为分界线,印度对华直接投资额逐年下降,而中国对印直接投资成波动上升趋势,两国间投资不平衡程度日渐拉大。总体而言,近十年中印之间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逐年攀升,虽然存在贸易量失衡的问题,但是发展空间较为宽广。
二.印度对华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分析
自1994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异丁基苯的反倾销调查以来,印度对华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逐年递增,而且救济措施的手段也逐渐多样化,特保措施近年来成为印度对华的新的贸易救济措施。综合1994年以来尤其中国入世以来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状况,存在几个主要的特征:
(1)以反倾销为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当进口国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势对本国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而实施的矫正和补救措施。当前国际贸易中各国通常使用“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三种具体的手段。与国际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不同的是,印度对中国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调查占绝大部分。(图2)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三种常见的措施中,反倾销调查占绝对多数;二是在印度当年反倾销的调查中,涉华的案件占有较大份额。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临时贸易壁垒数据库”(TTBD)(http://econ.worldbank.org/ttbd)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首先以中国入世以来的最近十年(2002-2011)为例,印度对华共发起了119起贸易救济(反倾销98、反补贴1、保障措施13和特殊保障措施7)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98起,占总数的82.35%。由此可见,在所有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调查成为中印贸易中印度对华的主要手段。而在每年印度对外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所受到的调查数又相对较高。1994年以来截止到2012年4月,印度反倾销调查总数为650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为148起,占所有调查的22.77%。其中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1995年到2011年印度共发起65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到中国的调查为147件,占到所有调查总数的22.4%(图3)。
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占当年印度反倾销总数的比例自2004年后一直保持在30%左右,特别是2005年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和所占比例都逐渐开始攀升。截止到2011年,印度成为对中国进口产品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国。
(2)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行业相对集中。根据商务部近年统计,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有机化学品、肥料、钢铁制品、钢铁、塑料及其制品、光学照相精密仪器设备、车辆及其零件、浸渍纺织制品等;自印度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矿砂、棉花、铜及其制品、天然珍珠宝石、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泥土及石料、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设备、动植物油产品等。与此同时,印度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也往往集中于几个重点的行业。以印度对华经常使用的反倾销调查为例,化工产品、机械器具及零件、纺织品成为遭受调查的“重灾区”。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第二产业是印度涉华案件的重点,以化工及医药产品为主的行业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表3),没有涉及到第三产业。
表3 1995-2011年中国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涉案行业案件数 单位:起
化工产品 塑料和橡胶制品 纸制品 普通金属制品 矿产品 纺织品 机械设备 总计
1995 2 2
1996 2 2
1997 2 1 2 5
1998 4 1 1 6
1999 5 1 6
2000 8 1 1 10
2001 12 1 1 14 2002 8 1 3 1 1 14
2003 5 1 6
2004 5 1 1 7
2005 3 3 4 10
2006 4 2 2 8
2007 6 1 4 11
2008 5 1 2 3 4 15
2009 9 2 11
2010 8 2 1 11
2011 3 1 1 5
合计 91 6 1 12 3 11 18 142
数据来源:根据世贸组织(www.wto.org)数据整理
自1995年以来,化工医药遭受的反倾销调查达到总数的64%,在中国加入世贸前夕的2001年,印度对化工医药的调查达到了峰值的12起,此后年均处于10起以下的水平。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除化工医药行业外,纺织品和机械设备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数量逐渐增多,分别达到10起和16起,占各自总数的90.9%和88.9%,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印度与中国在某些产业上的竞争性。
(3)贸易救济手段逐渐多样化。近年来,除了传统的反倾销调查救济手段外,印度对涉华产品的贸易救济手段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一般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是新近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保障措施是一个国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有效保护国内脆弱产业与经济安全的有效措施,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出口方并不一定要违反WTO的相关规定。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之间取得平衡。特殊保障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制度,只针对从特定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产品。
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于1997年首次针对国外产品采取一般保障措施调查,至2004年只进行了15起保障措施调查,年均不到两起,只有2起涉及中国。在2005到2007年3年时间中,印度没有再进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而自2008年底开始,截止2011年短短3年时间,印度进行了13次保障措施调查,仅2009年就达到9起,涉及羰基合成醇、有机磷杀虫剂、热轧板卷材、铜版纸和纸板、普通刨花板等产品,且全部涉及中国出口产品。
相比于一般性保障措施,“中国特保”进一步降低了实施条件。“中国特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十六条, 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时,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由此可见,“中国特保”只针对中国产品,对于所谓“市场扰乱”进口国的裁量权很大,裁定的伸缩性很强。并且,只有在贸易限制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进行报复。正因如此,近年来,印度对中国进口的产品实行“中国特保”调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次数逐渐增多(表4)。
表4 印度对中国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情况
被调查产品名称 涉案金额
(万美元) 立案时间 裁决结果
工业用缝纫机针 2002.8.13 2003年4月9日裁定征收为期3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印度财政部最终否定了裁定。
纯碱 2009.1.16 2009年1月30日初裁实施200天临时保障措施,加征从价税30%
铝板及铝箔 2009.1.27 2009年2月2日初裁实施200 天临时保障措施,加征35%从价税。
2009年5月29日作出终裁,税率从8%-30%,为期4年
尼龙帘子布 5908 2009.2.6 由于申诉方撤回申请,2009年4 月6日终止调查
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和曲轴 8716 2009.4.2 2009 年4月8日初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征收20%的从价税
客车轮胎 2000 2009.5.18 2009年9月30日,终止调查
炭黑 2011.12.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世界贸易组织(www.wto.org)数据整理
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的调查是WTO成员首次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自金融危机后,特别是2009年,印度对华密集发起特保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类似的是,产品的种类集中于化工产品和机械制造两个方向,显示了反倾销和特保调查一定的相关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年的反倾销调查后,印度于2009年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提出了反补贴调查。虽然一年后中止了调查,但是,印度对华产品是否进行“双反”调查,仍然需要提前关注。
(4)贸易救济调查单向性明显。对华产品实施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中,印度是比较显著的一个。与传统的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相比,虽然双边贸易额的数量相对不大,但是1995-2011年间,印度已经成为对华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达到147起,而同期美国和欧盟均为107起,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案件已经占到所有涉华案件的五分之一,且反倾销调查的强度越来越大。同期28起印度对外的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中,15起涉及中国产品,而且自中国加入世贸后,尤其金融危机发生后,绝大多数一般保障措施都涉及到了中国产品,涉及邻苯二甲酸酐、羰基合成醇、铜版纸和纸板、苛性钠等产品,以化工产品和纸制品为主。除了反倾销调查和一般保障措施外,印度还启动了7起“中国特保”案件的调查,成为与美国并列的数目最多的国家。而自1995年到2011年,我国对印度发起反倾销可谓是少之又少,也仅仅只有4件,占所有印度受到的反倾销调查的155起的2.58%,中国并没有将反倾销作为同等措施对付印度。而中国对国外产品也只在2002年实施了一次有关钢铁的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可见,不论数量上还是涉及的产品类型广度上都存在显著的单向性。
总之,在印度对华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远高于印度对其他国家的调查数目,也高于中国对印度的调查数目,在贸易保护主义和“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下,高强度和高频率的对中国实行调查,使我国产品深受其害,特别是近几年的调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印贸易的发展。 三.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印贸易的升温和贸易额的加大,中印之间贸易摩擦更加频繁,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中印之间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因如下:
1.贸易重合性竞争性。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有机化学品等;自印度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矿砂、棉花、铜及其制品、天然珍珠宝石、有机化学品等。通过表3,自1995年以来,化工行业都是受到印度贸易救济措施打击严重的行业,并且化工产业上下游关联范围广泛,就业人数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十分重要,因此,大量化工产品进口到印度,容易引起印度市场的剧烈变化,厂商竞争加剧,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了印度国内行业减轻竞争压力的重要手段。
2.中印贸易的失衡。近十年来,中印之间贸易额不断攀升,经贸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但是自2006年以来,中国对印度的贸易顺差越来越大,对印度国内的就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并且中印的贸易逆差在印度对外逆差中也占了较大比例。这种不断增长并且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逆差是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进而抑制进口的重要原因。
3.“中国威胁论”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中国入世以来,大量的中国商品进入印度,引起印度相关产业的关注,同时由于领土争端和地缘政治的因素,每隔一段时间,“中国威胁论”总会甚嚣尘上。印度经常谋求用限制的方法降低中国出口到印度产品数额,消除中国对印度经济的影响,比如,阻碍中国电信设备对印度的出口,包括直接禁止使用中国产电信设备,而对于一些小商品,印度也一直防止它们像“猛兽”一样“向印度发起经济入侵”。同时,印度一直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印度经常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并且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别有用心,而且标准模糊,不能准确衡量,往往测出的实际价格与我国的真实价格相去较远,反倾销幅度经常被人为扩大。这些影响阻碍了中印之间贸易健康发展,造成了印度对中国单方面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繁使用。
4.中国自身的问题。在对外贸易的出口产品方面,中国屡遭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甚至不公平对待,自身也有一些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首先,出口结构单一,偏重于纺织品、肥料、机电业等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产值的行业。当面对印度这样的发展中的、与中国的要素禀赋相似且部分产业结构相似的大国时,大量的产品进入印度国内,容易造成竞争加剧和市场冲突,对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带来了压力,而受到影响的往往又是对于选举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其次,中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相关企业应诉不当。印度在国内有《1975年海关关税法》、《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作为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此外,《1975年海关关税法》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印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基础,而且在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反应时间方面比较短。而中国尽管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但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少熟练高效处理相关问题的专业人员,导致中国只能勉强应对印度频繁的救济措施并不能有效发起反击。最后,“中国特保”措施实施门槛较低。“中国特保”措施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增长采取的保障措施,防止出现“对进口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限制进口的措施。而关于市场扰乱的认定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并不需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认定,甚至只有在贸易限制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进行报复,减少了贸易报复的威慑性,导致它比反倾销、反补贴乃至一般保障措施更容易启动,费用更低,见效快,同时遭受的报复后果最小,并且因为“中国特保”措施终止期限的临近,印度的“中国特保”案件调查成为了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新方向。
四.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合理性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同时也是WTO规则下所允许和规范的减轻和消除外国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系列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发展,保护进口国受冲击产业,增强了落后国家工业和科技的竞争力。但是,印度运用WTO规则下的救济措施限制中国商品进口数量成为印度的常用手段,看似符合合理运用WTO规则的要求,实际上在具体的措施却有过多的主观随意性和歧视性,甚至违背了世贸组织的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反倾销调查不够客观。由于中国在化工、机械、纺织品等方面与印度产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印度不能摆脱这些利益集团对国内政治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导致印度在反倾销的问题上被一定程度的绑架了,例如印度多次连续对阴极射线色彩图片管、某些橡胶化学产品、甲氧苄氨嘧啶进行反倾销调查,甚至在反倾销措施执行阶段对同一海关编号的产品进行二次调查。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成了完全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印度至今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样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会以中国国内的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往往被选作第三国的国家人均收入是中国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确定出的相关原材料和产品的国内价格就会很高,这样就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中国整体出口的利益,也使反倾销等措施更加任意,违反了WTO的公平原则。
2.“中国特保”措施违背世贸组织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要求任何WTO成员,只要它的贸易伙伴是WTO成员,就不应该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中国特保”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进口数量增加时候进口国单方面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是一般保障措施针对中国产品的例外。“中国特保”措施只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是对中国产品的明显的歧视,降低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中国出口厂商的顾虑,缩小了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浪费了资源效率。简单的启动实施条件、对报复措施的限制、巨大的作用效果都极易引起连锁反应和效仿,实质危害了贸易无歧视原则和贸易自由化,成为只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五.启示与对策
印度对华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歧视和不公平,影响了中国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对参与中印之间贸易的企业的生存和中印之间贸易的发展增添了不利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国政府和企业都要采取正确而有效的措施应对,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促进中印贸易向健康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1.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产品中,工业制成品和化工产品占到了一半,而印度国内的化工产业是其支柱产业,不仅容纳了大量就业,而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以达到25%左右,中国是印度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国,印度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中国应当适当减少化工等出口到印度产品的退税率,通过利益机制规范企业的行为。同时,中国应当首先扩大内需,适当改变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减少部分供给过剩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并且提高产品级别,增加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改变产品出口结构,发展新型产业,使对印度出口产品多样化和增强互补性。
2.加深中印之间全方位互信,消除外部因素干扰。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也是第三世界重要的成员,经济贸易的发展也需要政治关系的促进和保障。中印两国应当建立从政府到民间多方面、全方位的交流,加深彼此了解。建立经济纠纷解决的框架,加强沟通,减少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加深印度对中国经济体制的理解,促进印度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保障中国企业享受到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中印贸易的健康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增强WTO规则下解决问题的能力。借鉴发达国家和相关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经验,中国政府应当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法规,保护出口和国内厂商的利益,促进中印之间贸易自由公平的发展。还应加快熟悉印度国内法律和WTO规则的人才的培养,建立相关应对协会组织,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和水平,协调企业的行为,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同时还可以运用WTO框架下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针对印度产品采取措施,合法的保护本国企业。
4.增强中印经济平衡性,缩小贸易逆差。近几年来,印度对华贸易的逆差迅速扩大,自2006年到2011年就扩大了6.3倍。长期的贸易逆差对印度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乘数作用,日益扩大的逆差额加剧了印度国内失业和收入低下的问题,对社会和政治造成了巨大压力,反作用于经济,也加剧了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和强度。中国可以减少相关产业产品向印度出口额,转移到第三国,同时加大对印度优势产业进口额,逐渐扭转中国对印度顺差不断加大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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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印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印两国是人口最多也是经济发展较快的新兴国家。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印贸易量逐年提高,双边贸易额自2002年的49.5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739.18万亿美元,十年间增长近15倍,年增长率约35%。其中中国进口额从2002年的22.76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233.7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达到29.5%,中国出口到印度的产品从2002年的26.74万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505.43万亿美元,年均增长38.6%。(见表1)到2009年,中国已成为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市场,印度成为中国的第九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十三名的进口来源市场。
在中国入世的10年间,中印贸易可以大体分为两个阶段。2005年前中国对印度进口量略大于出口,处于逆差的地位。自2006年中印贸易额达到200万亿美元之后,中国对印度的贸易也从略有逆差转为顺差,自2006年当年的43万亿美元突飞猛进增长到2011年的271.68万亿美元,5年之间增长了6.3倍(见表1)。由此,中印双边贸易十年间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伴随了愈加严重的贸易失衡问题,自2006年以来,印度对华贸易逆差已累计达到881.18万亿美元。而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双边贸易额和进出口额在2008年前后略有波动。
与双边贸易的飞速发展不同的是,中印两国的直接投资额度较小,尚有很大发展空间(图1)。以2008年为分界线,印度对华直接投资额逐年下降,而中国对印直接投资成波动上升趋势,两国间投资不平衡程度日渐拉大。总体而言,近十年中印之间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逐年攀升,虽然存在贸易量失衡的问题,但是发展空间较为宽广。
二.印度对华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分析
自1994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异丁基苯的反倾销调查以来,印度对华的贸易救济措施数量逐年递增,而且救济措施的手段也逐渐多样化,特保措施近年来成为印度对华的新的贸易救济措施。综合1994年以来尤其中国入世以来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状况,存在几个主要的特征:
(1)以反倾销为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当进口国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势对本国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而实施的矫正和补救措施。当前国际贸易中各国通常使用“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三种具体的手段。与国际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不同的是,印度对中国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调查占绝大部分。(图2)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三种常见的措施中,反倾销调查占绝对多数;二是在印度当年反倾销的调查中,涉华的案件占有较大份额。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临时贸易壁垒数据库”(TTBD)(http://econ.worldbank.org/ttbd)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首先以中国入世以来的最近十年(2002-2011)为例,印度对华共发起了119起贸易救济(反倾销98、反补贴1、保障措施13和特殊保障措施7)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98起,占总数的82.35%。由此可见,在所有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调查成为中印贸易中印度对华的主要手段。而在每年印度对外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所受到的调查数又相对较高。1994年以来截止到2012年4月,印度反倾销调查总数为650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为148起,占所有调查的22.77%。其中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1995年到2011年印度共发起65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到中国的调查为147件,占到所有调查总数的22.4%(图3)。
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占当年印度反倾销总数的比例自2004年后一直保持在30%左右,特别是2005年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和所占比例都逐渐开始攀升。截止到2011年,印度成为对中国进口产品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国。
(2)遭受贸易救济调查的行业相对集中。根据商务部近年统计,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有机化学品、肥料、钢铁制品、钢铁、塑料及其制品、光学照相精密仪器设备、车辆及其零件、浸渍纺织制品等;自印度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矿砂、棉花、铜及其制品、天然珍珠宝石、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泥土及石料、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设备、动植物油产品等。与此同时,印度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也往往集中于几个重点的行业。以印度对华经常使用的反倾销调查为例,化工产品、机械器具及零件、纺织品成为遭受调查的“重灾区”。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第二产业是印度涉华案件的重点,以化工及医药产品为主的行业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表3),没有涉及到第三产业。
表3 1995-2011年中国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涉案行业案件数 单位:起
化工产品 塑料和橡胶制品 纸制品 普通金属制品 矿产品 纺织品 机械设备 总计
1995 2 2
1996 2 2
1997 2 1 2 5
1998 4 1 1 6
1999 5 1 6
2000 8 1 1 10
2001 12 1 1 14 2002 8 1 3 1 1 14
2003 5 1 6
2004 5 1 1 7
2005 3 3 4 10
2006 4 2 2 8
2007 6 1 4 11
2008 5 1 2 3 4 15
2009 9 2 11
2010 8 2 1 11
2011 3 1 1 5
合计 91 6 1 12 3 11 18 142
数据来源:根据世贸组织(www.wto.org)数据整理
自1995年以来,化工医药遭受的反倾销调查达到总数的64%,在中国加入世贸前夕的2001年,印度对化工医药的调查达到了峰值的12起,此后年均处于10起以下的水平。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除化工医药行业外,纺织品和机械设备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数量逐渐增多,分别达到10起和16起,占各自总数的90.9%和88.9%,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印度与中国在某些产业上的竞争性。
(3)贸易救济手段逐渐多样化。近年来,除了传统的反倾销调查救济手段外,印度对涉华产品的贸易救济手段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一般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是新近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保障措施是一个国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有效保护国内脆弱产业与经济安全的有效措施,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出口方并不一定要违反WTO的相关规定。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之间取得平衡。特殊保障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制度,只针对从特定国家和地区进口的产品。
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于1997年首次针对国外产品采取一般保障措施调查,至2004年只进行了15起保障措施调查,年均不到两起,只有2起涉及中国。在2005到2007年3年时间中,印度没有再进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而自2008年底开始,截止2011年短短3年时间,印度进行了13次保障措施调查,仅2009年就达到9起,涉及羰基合成醇、有机磷杀虫剂、热轧板卷材、铜版纸和纸板、普通刨花板等产品,且全部涉及中国出口产品。
相比于一般性保障措施,“中国特保”进一步降低了实施条件。“中国特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十六条, 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时,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由此可见,“中国特保”只针对中国产品,对于所谓“市场扰乱”进口国的裁量权很大,裁定的伸缩性很强。并且,只有在贸易限制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进行报复。正因如此,近年来,印度对中国进口的产品实行“中国特保”调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次数逐渐增多(表4)。
表4 印度对中国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情况
被调查产品名称 涉案金额
(万美元) 立案时间 裁决结果
工业用缝纫机针 2002.8.13 2003年4月9日裁定征收为期3年的税率为4%的从价保障措施关税。印度财政部最终否定了裁定。
纯碱 2009.1.16 2009年1月30日初裁实施200天临时保障措施,加征从价税30%
铝板及铝箔 2009.1.27 2009年2月2日初裁实施200 天临时保障措施,加征35%从价税。
2009年5月29日作出终裁,税率从8%-30%,为期4年
尼龙帘子布 5908 2009.2.6 由于申诉方撤回申请,2009年4 月6日终止调查
汽车前桥梁转向节和曲轴 8716 2009.4.2 2009 年4月8日初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征收20%的从价税
客车轮胎 2000 2009.5.18 2009年9月30日,终止调查
炭黑 2011.12.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世界贸易组织(www.wto.org)数据整理
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的调查是WTO成员首次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自金融危机后,特别是2009年,印度对华密集发起特保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类似的是,产品的种类集中于化工产品和机械制造两个方向,显示了反倾销和特保调查一定的相关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年的反倾销调查后,印度于2009年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提出了反补贴调查。虽然一年后中止了调查,但是,印度对华产品是否进行“双反”调查,仍然需要提前关注。
(4)贸易救济调查单向性明显。对华产品实施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中,印度是比较显著的一个。与传统的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相比,虽然双边贸易额的数量相对不大,但是1995-2011年间,印度已经成为对华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达到147起,而同期美国和欧盟均为107起,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案件已经占到所有涉华案件的五分之一,且反倾销调查的强度越来越大。同期28起印度对外的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中,15起涉及中国产品,而且自中国加入世贸后,尤其金融危机发生后,绝大多数一般保障措施都涉及到了中国产品,涉及邻苯二甲酸酐、羰基合成醇、铜版纸和纸板、苛性钠等产品,以化工产品和纸制品为主。除了反倾销调查和一般保障措施外,印度还启动了7起“中国特保”案件的调查,成为与美国并列的数目最多的国家。而自1995年到2011年,我国对印度发起反倾销可谓是少之又少,也仅仅只有4件,占所有印度受到的反倾销调查的155起的2.58%,中国并没有将反倾销作为同等措施对付印度。而中国对国外产品也只在2002年实施了一次有关钢铁的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可见,不论数量上还是涉及的产品类型广度上都存在显著的单向性。
总之,在印度对华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远高于印度对其他国家的调查数目,也高于中国对印度的调查数目,在贸易保护主义和“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下,高强度和高频率的对中国实行调查,使我国产品深受其害,特别是近几年的调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印贸易的发展。 三.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印贸易的升温和贸易额的加大,中印之间贸易摩擦更加频繁,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中印之间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因如下:
1.贸易重合性竞争性。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有机化学品等;自印度进口商品主要包括矿砂、棉花、铜及其制品、天然珍珠宝石、有机化学品等。通过表3,自1995年以来,化工行业都是受到印度贸易救济措施打击严重的行业,并且化工产业上下游关联范围广泛,就业人数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都十分重要,因此,大量化工产品进口到印度,容易引起印度市场的剧烈变化,厂商竞争加剧,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了印度国内行业减轻竞争压力的重要手段。
2.中印贸易的失衡。近十年来,中印之间贸易额不断攀升,经贸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但是自2006年以来,中国对印度的贸易顺差越来越大,对印度国内的就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并且中印的贸易逆差在印度对外逆差中也占了较大比例。这种不断增长并且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逆差是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进而抑制进口的重要原因。
3.“中国威胁论”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中国入世以来,大量的中国商品进入印度,引起印度相关产业的关注,同时由于领土争端和地缘政治的因素,每隔一段时间,“中国威胁论”总会甚嚣尘上。印度经常谋求用限制的方法降低中国出口到印度产品数额,消除中国对印度经济的影响,比如,阻碍中国电信设备对印度的出口,包括直接禁止使用中国产电信设备,而对于一些小商品,印度也一直防止它们像“猛兽”一样“向印度发起经济入侵”。同时,印度一直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印度经常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并且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别有用心,而且标准模糊,不能准确衡量,往往测出的实际价格与我国的真实价格相去较远,反倾销幅度经常被人为扩大。这些影响阻碍了中印之间贸易健康发展,造成了印度对中国单方面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繁使用。
4.中国自身的问题。在对外贸易的出口产品方面,中国屡遭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甚至不公平对待,自身也有一些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首先,出口结构单一,偏重于纺织品、肥料、机电业等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产值的行业。当面对印度这样的发展中的、与中国的要素禀赋相似且部分产业结构相似的大国时,大量的产品进入印度国内,容易造成竞争加剧和市场冲突,对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带来了压力,而受到影响的往往又是对于选举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其次,中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相关企业应诉不当。印度在国内有《1975年海关关税法》、《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作为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此外,《1975年海关关税法》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1997年海关关税(保障措施的确认和评估)规则》以及《2002年海关关税(过渡期产品特别保障税)规则》对保障措施的程序方面做出了规定。印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基础,而且在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反应时间方面比较短。而中国尽管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但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少熟练高效处理相关问题的专业人员,导致中国只能勉强应对印度频繁的救济措施并不能有效发起反击。最后,“中国特保”措施实施门槛较低。“中国特保”措施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增长采取的保障措施,防止出现“对进口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限制进口的措施。而关于市场扰乱的认定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并不需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认定,甚至只有在贸易限制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进行报复,减少了贸易报复的威慑性,导致它比反倾销、反补贴乃至一般保障措施更容易启动,费用更低,见效快,同时遭受的报复后果最小,并且因为“中国特保”措施终止期限的临近,印度的“中国特保”案件调查成为了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新方向。
四.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合理性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同时也是WTO规则下所允许和规范的减轻和消除外国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系列措施,维护贸易的有序发展,保护进口国受冲击产业,增强了落后国家工业和科技的竞争力。但是,印度运用WTO规则下的救济措施限制中国商品进口数量成为印度的常用手段,看似符合合理运用WTO规则的要求,实际上在具体的措施却有过多的主观随意性和歧视性,甚至违背了世贸组织的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反倾销调查不够客观。由于中国在化工、机械、纺织品等方面与印度产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印度不能摆脱这些利益集团对国内政治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导致印度在反倾销的问题上被一定程度的绑架了,例如印度多次连续对阴极射线色彩图片管、某些橡胶化学产品、甲氧苄氨嘧啶进行反倾销调查,甚至在反倾销措施执行阶段对同一海关编号的产品进行二次调查。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成了完全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印度至今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样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会以中国国内的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往往被选作第三国的国家人均收入是中国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确定出的相关原材料和产品的国内价格就会很高,这样就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中国整体出口的利益,也使反倾销等措施更加任意,违反了WTO的公平原则。
2.“中国特保”措施违背世贸组织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要求任何WTO成员,只要它的贸易伙伴是WTO成员,就不应该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中国特保”是专门针对中国产品进口数量增加时候进口国单方面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是一般保障措施针对中国产品的例外。“中国特保”措施只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是对中国产品的明显的歧视,降低了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中国出口厂商的顾虑,缩小了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浪费了资源效率。简单的启动实施条件、对报复措施的限制、巨大的作用效果都极易引起连锁反应和效仿,实质危害了贸易无歧视原则和贸易自由化,成为只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五.启示与对策
印度对华频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歧视和不公平,影响了中国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对参与中印之间贸易的企业的生存和中印之间贸易的发展增添了不利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国政府和企业都要采取正确而有效的措施应对,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促进中印贸易向健康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1.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对印度出口的产品中,工业制成品和化工产品占到了一半,而印度国内的化工产业是其支柱产业,不仅容纳了大量就业,而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可以达到25%左右,中国是印度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国,印度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国。中国应当适当减少化工等出口到印度产品的退税率,通过利益机制规范企业的行为。同时,中国应当首先扩大内需,适当改变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减少部分供给过剩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并且提高产品级别,增加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改变产品出口结构,发展新型产业,使对印度出口产品多样化和增强互补性。
2.加深中印之间全方位互信,消除外部因素干扰。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也是第三世界重要的成员,经济贸易的发展也需要政治关系的促进和保障。中印两国应当建立从政府到民间多方面、全方位的交流,加深彼此了解。建立经济纠纷解决的框架,加强沟通,减少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加深印度对中国经济体制的理解,促进印度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保障中国企业享受到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中印贸易的健康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增强WTO规则下解决问题的能力。借鉴发达国家和相关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经验,中国政府应当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法规,保护出口和国内厂商的利益,促进中印之间贸易自由公平的发展。还应加快熟悉印度国内法律和WTO规则的人才的培养,建立相关应对协会组织,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和水平,协调企业的行为,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同时还可以运用WTO框架下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针对印度产品采取措施,合法的保护本国企业。
4.增强中印经济平衡性,缩小贸易逆差。近几年来,印度对华贸易的逆差迅速扩大,自2006年到2011年就扩大了6.3倍。长期的贸易逆差对印度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乘数作用,日益扩大的逆差额加剧了印度国内失业和收入低下的问题,对社会和政治造成了巨大压力,反作用于经济,也加剧了贸易救济措施的频率和强度。中国可以减少相关产业产品向印度出口额,转移到第三国,同时加大对印度优势产业进口额,逐渐扭转中国对印度顺差不断加大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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