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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识中,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即把"以人为本"解读为"以人的权利为本"。这种观点没有区分两类权利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只会演变为以部分人即有产者的权利为本位,这有违"以人为本"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无法正确解释中国农民的权利现状。"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改革发展进入"矛盾凸显期"的理论反应,只有通过对公共利益平衡的追求,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