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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的问题,也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严峻事实。美英两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起步较早,保护体系比较完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颇有建树。而我国生物多样性研究和理论工作开展的较晚,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法律借鉴
【中图分类号】 R1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8-0039-01
当前生物多样性正受到严重的威胁,许多物种都面临着灭绝或濒临灭绝的危险。据统计,近两千年来地球上已经有127种鸟类和106种哺乳动物灭绝了,而濒临灭绝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爬行类动物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更不用说那些低等的生物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是的生物多样性受到如此重大的损失呢?总体来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来,人为因素是生物多样性损失的罪魁祸首。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存在着3万多种高等植物、6347种脊椎动物,它们分别占据世界总数的大约10%和14%;并且陆生生态系统的类型共有599类。我国不仅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类型众多,并且具有繁多的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品种及其野生的近缘种。除此之外,我国生物所特有的属、特有的种也很多,动植物区系起源古老,珍稀物种丰富。
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已经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为与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和有和物质转移并列的环境问题之一。一提到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危机,人们会常常想起因为环境的不断恶化而逐渐濒危甚至灭绝的一些生物。我国生物多样性据世界第八,但是我国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危机的国家之一。中国的森林、草场都大幅减少,生态系统被大面积的破坏和退化。这一方面表现为面积的减少,另一方面又使得很多的物种因此而濒危或者灭绝。
二、英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英国于1976年用过了《濒危物种法(进出口)》、1996年通过了《野生哺乳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关注和保护生物的多样性。英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主要是立足于典型地区的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方面,英国最早的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是1949年通过的《国家公园与乡土利用法》。这部法律中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做了详细的定义,并且也确立英国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的大致框架和结构。这部法律对日后英国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英国十分重视生态旅游规范。
尽管英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有大量的立法和实践,英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依然不是无懈可击的。政策虽然众多,但缺乏连贯性使之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三、美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在世界范围之内,美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是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64年通过了《原生态环境法》;1973年颁布了《濒危物种法》等法律。目前,美国已把大部分资源包含在了野生生物管理和自然保护的行列之中,并且美国也同其他地区一样利用野生生物的相关法规来保护和管理狩猎动物活动。美国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立法不仅涉及面广、内容广泛,而且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在环境教育法律的保障下,美国的环境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70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其目的是自主有关的教育机构,加强对环境教育活动的支持。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数次修改和完善国家环境教育法,使得这部法律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困境及措施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困境
1.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法律制度总是滞后于实践发展。虽然我过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多样性,但内容相对比较陈旧或不足。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但由于早期监测和反应不足,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
就当前来说,我国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管理制度并不明确,有些方面重复出现,而有限方面则还是空缺。即使是建立了管理制度的部分也很难贯彻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林业、渔业、环保、工商等部门都被涉及,需要各個部门相互调节、通力合作,然而,对于如何调节、如何合作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措施
1.积极参与国际公约。
我国积极参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的公约,目前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共有五个,分别是《国际捕鲸管理条例》、《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外,中日还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这一系列国际公约不仅约束各国的行为,也为各国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架起了桥梁,有利于国际间合作。
2.积极立法。
目前,我国也基本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系,包括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相辅相成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十分重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如果把所有的期望都压在一部部静止的法律上,那么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依然等于是空谈。我们要以法律为基础,用良好的政策、制度把它们连接起来,使它们真正的“活”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法律借鉴
【中图分类号】 R1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8-0039-01
当前生物多样性正受到严重的威胁,许多物种都面临着灭绝或濒临灭绝的危险。据统计,近两千年来地球上已经有127种鸟类和106种哺乳动物灭绝了,而濒临灭绝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爬行类动物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更不用说那些低等的生物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是的生物多样性受到如此重大的损失呢?总体来说,生物多样性的损失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来,人为因素是生物多样性损失的罪魁祸首。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存在着3万多种高等植物、6347种脊椎动物,它们分别占据世界总数的大约10%和14%;并且陆生生态系统的类型共有599类。我国不仅野生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类型众多,并且具有繁多的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品种及其野生的近缘种。除此之外,我国生物所特有的属、特有的种也很多,动植物区系起源古老,珍稀物种丰富。
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已经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为与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和有和物质转移并列的环境问题之一。一提到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危机,人们会常常想起因为环境的不断恶化而逐渐濒危甚至灭绝的一些生物。我国生物多样性据世界第八,但是我国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危机的国家之一。中国的森林、草场都大幅减少,生态系统被大面积的破坏和退化。这一方面表现为面积的减少,另一方面又使得很多的物种因此而濒危或者灭绝。
二、英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英国于1976年用过了《濒危物种法(进出口)》、1996年通过了《野生哺乳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关注和保护生物的多样性。英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主要是立足于典型地区的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方面,英国最早的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是1949年通过的《国家公园与乡土利用法》。这部法律中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做了详细的定义,并且也确立英国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的大致框架和结构。这部法律对日后英国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英国十分重视生态旅游规范。
尽管英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有大量的立法和实践,英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依然不是无懈可击的。政策虽然众多,但缺乏连贯性使之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三、美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在世界范围之内,美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是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64年通过了《原生态环境法》;1973年颁布了《濒危物种法》等法律。目前,美国已把大部分资源包含在了野生生物管理和自然保护的行列之中,并且美国也同其他地区一样利用野生生物的相关法规来保护和管理狩猎动物活动。美国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立法不仅涉及面广、内容广泛,而且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在环境教育法律的保障下,美国的环境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70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其目的是自主有关的教育机构,加强对环境教育活动的支持。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数次修改和完善国家环境教育法,使得这部法律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困境及措施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困境
1.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法律制度总是滞后于实践发展。虽然我过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多样性,但内容相对比较陈旧或不足。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但由于早期监测和反应不足,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
就当前来说,我国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管理制度并不明确,有些方面重复出现,而有限方面则还是空缺。即使是建立了管理制度的部分也很难贯彻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例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林业、渔业、环保、工商等部门都被涉及,需要各個部门相互调节、通力合作,然而,对于如何调节、如何合作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措施
1.积极参与国际公约。
我国积极参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的公约,目前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共有五个,分别是《国际捕鲸管理条例》、《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外,中日还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这一系列国际公约不仅约束各国的行为,也为各国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架起了桥梁,有利于国际间合作。
2.积极立法。
目前,我国也基本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系,包括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相辅相成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十分重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如果把所有的期望都压在一部部静止的法律上,那么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依然等于是空谈。我们要以法律为基础,用良好的政策、制度把它们连接起来,使它们真正的“活”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