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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