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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量供大于求的前提下,我国就业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同时,国际上一些跨国公司也以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方式,把劳工标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投资、贸易的重要条件(如SA8000)。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就业质量并重,是适应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一、就业质量和“体面就业”
“体面就业”是衡量就业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的一个战略目标,它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主要指1998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性措施》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劳工的就业权利,包括资源选择就业方式、培训就业机会、公平就业和平等待遇,以及获得生产性工作机会和体面的报酬等内容。
三是促进社会保护。主要指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工群体,提供避免遭遇风险和伤害的社会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两个方面。
四是促进社会对话。作为沟通和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包括在企业和产业层面上实施集体谈判和职工民主参与,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上实施劳方、资方和政府就劳工问题和劳工政策所实行的三方协商。其社会意义在于避免劳资对抗,实施劳资合作。
我国政府也积极支持响应了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就业”的口号。2002年5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在上海共同召开了《体面就业的衡量标准研讨会》。我国当前实现体面就业的关键,是改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缺陷与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
(一)劳动力市场明显分化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市场
体制内市场主要指在正规部门就业,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权益有保障、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体制外市场则主要指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包括大多数的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者,其工作具有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缺乏管理规范等特点,在就业机会、就业登记、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氛围。如许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不包括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实质内容。在劳动用工管理上,人为地压低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等。
在就业政策上,也存在目标人群的差别。为促进就业,我国实行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但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失业保障、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只有体制内的就业者可以享受,而将同样需要政策扶持的农民工、城镇待业人员、其他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外,上造成了不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二)就业非正规化趋势日益显著
非正规就业者是劳动力市场就业弱势群体的主体。国际上一般把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较好保护的就业称为正规就业,而把那些基本上不受保护的就业称为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国家,一般表现为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而在中国,除了类似的过程(进城的农民工就业),更多地表现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只能选择那些非正规岗位);与此同时,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也主要集中在非正规部门。
我们把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类股份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投资单位以及私人企业等单位的就业看成是正规就业,而把个体和“其他”就业看成是非正规就业,这一划分大体可以反映中国城镇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5年城镇就业主要是正规就业,在全部19040万就业人员中,正规就业占82.86%,而非正规就业仅占17.14%。到2003年,在全部25639万就业人员中,正规就业比例下降到52.08%,而非正规就业比例则增加到47.92%,非正规就业几乎占到城镇就业的一半比例。当然,如果私人企业归入非正规部门,则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在2003年则高达57.84%,而正规就业比例只有42.15%。
就业的非正规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就业质量的下降,因为非正规就业总体上来说是一种缺乏保障的就业,其收入水平也较低。因此,实施“体面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在我国显得更为迫切。

三、我国提高就业质量的主要目标人群
一是城镇长期下岗人员:下岗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难度加大。特别是一些年近退休、再就业无望的老职工成为老大难问题。少数困难行业和资源枯竭地区,由于传统产业再衰退,又没有替代产业,就业门路狭窄,失业人员积累多,失业周期拉长,再就业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农业部固定调查点的调查,2005年全国共有10824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上年约增加564万人,近5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据估计,在未来几年内,农村转移就业的规模还会进一步扩大。在全部外出就业劳动力中,有稳定就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仅占57.8%,比去年提高2.9个百分点;月平均工资为852元,比上年增长6.1%。
三是城镇灵活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据统计,目前城镇从业人员中,约有5000万左右属于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是低学历(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未就业者:2005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初、高中阶段毕业生约460万人。另外,还有310万左右的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处于失业(受登记制度限制,多数未登记)或半失业状态。他们普遍缺少职业技能,而且被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之外,即使在与面临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直接就业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生活来源主要依赖家庭支持,面临被社会边缘化的风险。
四、我国提高就业质量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就业岗位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力增长的高峰期,虽然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可增加900万左右的就业岗位,极大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另一方面,在新增就业人员中,有很大比例属于政府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经济增长带动的有效就业需求并不乐观。
(二)工作安全性差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2.8万起,死亡126760人,同比分别下降9.4%和7.3%。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都比上年有所增加,特别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
(三)工作稳定性低
灵活就业者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20%,其工作性质本身带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在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中,约有1/3属于灵活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稳定性差,随时面临重新失业的风险。在上亿的进程务工农民中,有稳定就业岗位的不到60%。
(四)工资水平低,工作强度大
据广东省劳动部门对“珠三角”300多个企业的调查,多数企业劳工平均月工资在600元以下,92%以上的受调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7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五)劳动关系缺乏规范
据估计,目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约80%从事建筑行业,其中80%以上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六)社会保障覆盖面低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约5000万人左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3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10%。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制度上没有障碍,但实际上并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五、提高就业质量的政策建议
(一)落实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持就业增长的原动力
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工业化过程中,应将就业增长作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制定宏观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就业评估。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
(二)建立行业预警和就业监测机制
应高度关注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在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高危险行业加大治理整顿力度的同时,必须重视由此产生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应高度关注国际贸易关系对就业的影响。建立行业预警和就业监测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波动带来的就业风险。
(三)重视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加强重点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企业劳动保护的各项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加大政府对企业依法用工的监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工会等劳工组织的职能,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加强对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维权援助,使企业和每个雇员都明确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并鼓励社会团体和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维权援助。
(四)建立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逐步消除就业政策差别,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状态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都纳入统一的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农村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建立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区域劳务合作,推广输出与培训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制定适应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模式,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
一、就业质量和“体面就业”
“体面就业”是衡量就业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的一个战略目标,它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主要指1998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性措施》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劳工的就业权利,包括资源选择就业方式、培训就业机会、公平就业和平等待遇,以及获得生产性工作机会和体面的报酬等内容。
三是促进社会保护。主要指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工群体,提供避免遭遇风险和伤害的社会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两个方面。
四是促进社会对话。作为沟通和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包括在企业和产业层面上实施集体谈判和职工民主参与,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上实施劳方、资方和政府就劳工问题和劳工政策所实行的三方协商。其社会意义在于避免劳资对抗,实施劳资合作。
我国政府也积极支持响应了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就业”的口号。2002年5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在上海共同召开了《体面就业的衡量标准研讨会》。我国当前实现体面就业的关键,是改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缺陷与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
(一)劳动力市场明显分化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市场
体制内市场主要指在正规部门就业,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权益有保障、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等。体制外市场则主要指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包括大多数的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者,其工作具有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缺乏管理规范等特点,在就业机会、就业登记、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氛围。如许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不包括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实质内容。在劳动用工管理上,人为地压低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等。
在就业政策上,也存在目标人群的差别。为促进就业,我国实行了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但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失业保障、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只有体制内的就业者可以享受,而将同样需要政策扶持的农民工、城镇待业人员、其他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外,上造成了不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二)就业非正规化趋势日益显著
非正规就业者是劳动力市场就业弱势群体的主体。国际上一般把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较好保护的就业称为正规就业,而把那些基本上不受保护的就业称为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国家,一般表现为从“无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而在中国,除了类似的过程(进城的农民工就业),更多地表现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的过程(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只能选择那些非正规岗位);与此同时,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也主要集中在非正规部门。
我们把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类股份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投资单位以及私人企业等单位的就业看成是正规就业,而把个体和“其他”就业看成是非正规就业,这一划分大体可以反映中国城镇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5年城镇就业主要是正规就业,在全部19040万就业人员中,正规就业占82.86%,而非正规就业仅占17.14%。到2003年,在全部25639万就业人员中,正规就业比例下降到52.08%,而非正规就业比例则增加到47.92%,非正规就业几乎占到城镇就业的一半比例。当然,如果私人企业归入非正规部门,则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在2003年则高达57.84%,而正规就业比例只有42.15%。
就业的非正规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就业质量的下降,因为非正规就业总体上来说是一种缺乏保障的就业,其收入水平也较低。因此,实施“体面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在我国显得更为迫切。

三、我国提高就业质量的主要目标人群
一是城镇长期下岗人员:下岗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难度加大。特别是一些年近退休、再就业无望的老职工成为老大难问题。少数困难行业和资源枯竭地区,由于传统产业再衰退,又没有替代产业,就业门路狭窄,失业人员积累多,失业周期拉长,再就业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农业部固定调查点的调查,2005年全国共有10824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上年约增加564万人,近5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据估计,在未来几年内,农村转移就业的规模还会进一步扩大。在全部外出就业劳动力中,有稳定就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仅占57.8%,比去年提高2.9个百分点;月平均工资为852元,比上年增长6.1%。
三是城镇灵活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据统计,目前城镇从业人员中,约有5000万左右属于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是低学历(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未就业者:2005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初、高中阶段毕业生约460万人。另外,还有310万左右的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处于失业(受登记制度限制,多数未登记)或半失业状态。他们普遍缺少职业技能,而且被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之外,即使在与面临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直接就业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生活来源主要依赖家庭支持,面临被社会边缘化的风险。
四、我国提高就业质量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就业岗位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力增长的高峰期,虽然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可增加900万左右的就业岗位,极大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另一方面,在新增就业人员中,有很大比例属于政府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经济增长带动的有效就业需求并不乐观。
(二)工作安全性差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2.8万起,死亡126760人,同比分别下降9.4%和7.3%。但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都比上年有所增加,特别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
(三)工作稳定性低
灵活就业者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20%,其工作性质本身带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在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中,约有1/3属于灵活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稳定性差,随时面临重新失业的风险。在上亿的进程务工农民中,有稳定就业岗位的不到60%。
(四)工资水平低,工作强度大
据广东省劳动部门对“珠三角”300多个企业的调查,多数企业劳工平均月工资在600元以下,92%以上的受调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7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五)劳动关系缺乏规范
据估计,目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约80%从事建筑行业,其中80%以上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六)社会保障覆盖面低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约5000万人左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3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10%。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制度上没有障碍,但实际上并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五、提高就业质量的政策建议
(一)落实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持就业增长的原动力
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工业化过程中,应将就业增长作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制定宏观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中实行就业评估。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
(二)建立行业预警和就业监测机制
应高度关注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在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高危险行业加大治理整顿力度的同时,必须重视由此产生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应高度关注国际贸易关系对就业的影响。建立行业预警和就业监测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波动带来的就业风险。
(三)重视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加强重点行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企业劳动保护的各项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加大政府对企业依法用工的监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工会等劳工组织的职能,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加强对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维权援助,使企业和每个雇员都明确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并鼓励社会团体和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维权援助。
(四)建立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逐步消除就业政策差别,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状态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都纳入统一的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农村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建立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区域劳务合作,推广输出与培训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制定适应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模式,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