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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共谋”笼统地定义电视私性话题节目的本质问题,这一学术批评思维值得推敲。由当事人自愿公开的私性话题,一定程度上虽有媒体共谋的操纵因素,但与严格意义的“隐私”无关,以“隐私情感公开”有悖常理作为价值批判立足点需要商榷。情感当事人与媒体“共谋”现象只存在于一种情形:相对于第三方而言,隐私事项被共同隐私主体的一方强行公开,而媒体公开又以签订形式合法的责任约定策略为手段。“共谋”中的媒体权力并非无所约束,鉴于合同约定人格权的无效性,施加侵权责任对于当事人或媒体机构都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