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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强化预防性刑法,蕴含着过度刑法化的隐忧、滋生司法恣意的危机、导致刑法机能失衡的风险。转型期社会风险的变化及国家任务与公民期待凝结成的时代需求,是预防性刑法风险产生的现实原因;在消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同时,没有建构起限制预防性刑法界限的新理论,是预防性刑法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通过合理限定预防性刑法的法益保护范围、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位阶关系,刑法谦抑性原则仍然可以作为防范预防性刑法潜在风险的基本原则。在法益保护范围层面,预防性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公共安全法益和个人法益的维护之间必须存在相当性关联;同时,如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