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的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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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多年来,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观点非常流行。可是经过认真分析,这一论点的论据上存在很大的逻辑漏洞。这一观点成立与否需要结合不同国家的经济法背景确定,如在日本,竞争法确实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在我国,不管是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相互关系方面来看,还是从经济法的概念进行分析,市场规制法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法的核心,因此,竞争法就更不可能是经济法的核心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竞争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竞争法;宏观调控;核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国内文献综述
  在现代市场竞争经济中,竞争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因如此,学界对于竞争法地位的研究也比较丰富。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理由,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竞争的存在,所以保护良性的竞争是经济法始终无法忽视的重要目标。(吕明瑜,2003)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仅仅是将市场规制法律范围内的各种规范进行比较就得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结论显然难以服众,毕竟市场规制法律只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很多人认为竞争法之所以是经济法的核心,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竞争、市场、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秦蓁,2003)(周星妤,2010)简而言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经济法是围绕市场进行的,所以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这样的逻辑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把竞争与竞争法等同起来了。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规制竞争行为的除了竞争法还有其他法律,比如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出面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的。因此,这一说法明显不能自圆其说。
  二、竞争法是否是经济法的核心不能一概而论
  尽管很多人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过上文的分析,很多论据并不足以支撑这一理论观点。其中,最明显的逻辑漏洞就是学者仅从竞争法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分析,而缺少对竞争法与经济法中的其他法律重要性的比较研究。对于经济法的内容,我国普遍认为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①,显然竞争法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围。那么,经济法的核心到底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国家的情况并不一样,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也不一样。例如,日本的经济法就主要是市场规制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确实是经济法的核心。
  但是,如果是在我国,这种说法就值得怀疑了。在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中,市场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对经济法都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重要。
  一方面,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②。宏观调控法的执行,能够为市场规制法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是市场规制法得以正常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为市场规制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为市场规制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市场规制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落实。简言之,只有宏观调控好了,微观的市场规制才能发挥出实效。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突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市场宏观调控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市场失灵,经济秩序非常混乱,而且当时的其他法律制度也失灵了,无法靠传统的法律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所以,以国家干预为内容的经济法就出现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干预,就没有经济法。因此,从经济法的概念上分析,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是非常重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三、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如我们所知,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进一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竞争法则是最直接的非常有效的保护竞争秩序的规则,所以经济法离不开竞争法,经济法目的的实现在很多方面依赖于竞争法这一途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竞争政策指导着其他政策的运行。“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③竞争政策是为了保护竞争和竞争者,它属于经济政策的一种。那么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中的其他政策的关系如何呢?争议得比较多的就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我们知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一般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自然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多数都会考虑到相关竞争政策的内容。退一步说,如果两种政策之间产生了冲突,仍应以竞争政策的适用为优先选择。因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更多地考虑的是本产业自身的发展,从而对整体的兼顾不够。因此,竞争政策指导着产业政策的制定,竞争政策的适用具有优先性。所以,依据竞争政策而制定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竞争法在我国不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济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竞争法的准确定位,不仅利于我们从理论上完善对竞争法的研究,而且能够正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注释:
  ①参见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J],生产力研究,2006,(11).
  ②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③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参考文献:
  [1]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2]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3]吕明瑜.关于竞争法地位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3,(2).
  [4]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5]秦蓁.论竞争法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中的核心地位[J].求实,2003,(7).
  [6]王学政.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J].法学杂志,1993,(5).
  作者简介:向华萍(1992-),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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