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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中严重后果的要素之一.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还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理论界比较趋同于按刑法中的'重伤'作为其鉴定的标准.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等原因,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刑法'重伤'标准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唯一依据,还要结合考虑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责任比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