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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12年5月,50多岁的王某、张某从某市国有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被某化工公司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工作时间实行倒班制,没有休息日,每人每月报酬为1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2月,公司为准备上市着力提升对外形象,准备从保安公司聘请受过职业培训的保安负责公司的门卫工作,遂将王某、张某两人解聘。王某、张某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而公司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协调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王某、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