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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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探讨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首先结合S高校分析了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征,然后举例说明目前学生劳务费的征收管理方式,并分析目前征管方式的合理性和存在问题,并建议将高校学生劳务费预扣预缴优化为按工资薪金计税并申报,从税收成本、税收流失、监管机制、和谐征管环境、学生身份、高校经费特点等方面论述其合理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
  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税法改革力度大,影响广。新个税法将个税计算从原来的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时在发放环节先按劳务费方式预扣预缴,年度结束后合并到综合所得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校劳务费比较普遍,尤其是学生因勤工俭学、参与课题研究等产生的学生劳务费。
  一、高校学生劳务费特征
  以广州市S高校为例,分析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点。S高校是公立性质科研类院高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S高校2018年在校学生11232人,其中本科生9003人,硕士研究生2018人,博士研究生191人。取S高校2018年全年发生的学生劳务费分析,结合目前国内高校学生劳务费的情况,总结高校学生劳务费具有以下特点:
  (一)普遍性
  一方面,高校中勤工俭学具有普遍性。教育部门管理规定必须照顾家庭贫困的学生,高校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计提5%用于奖助学金,这些奖助学金用于包括困难慰问、临时补助、学生勤工俭学等。目前高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的比例一般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10%之间。另一方面,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具有普遍性。对公立科研类院校来说,努力建设双一流大学,必须兼顾学生的培养和科研水平提高,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创新性人才。因此,现在高校对学生的培养除了课堂学习,也让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应用,尤其是高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学生在参与课题研究时,一般会从课题经费给予学生一定的劳务费。因此,在高校里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具有普遍性,以广州S高校为例,2018年学生劳务费发放人次为20204人次,平均每个月发放的人数为1684人次,占高校总学生的14.99%。全年发放人次中本科生占13802人次,研究生占6402人次。
  (二)稳定性
  学校组织勤工俭学一般以学年为周期让学生提供劳务,每个月发放劳务费,而参与课题研究培养的学生也是比较固定,所以每个月发放劳务费的人员名单比较稳定。以S高校为例,考虑学校寒暑假特点,博士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19人,占发生劳务费的博士116人的16.38%;硕士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249人,占发生劳务费的硕士1235人的20.16%,本科生全年超过8个月均发生劳务费的人数为412人,占发生劳务费本科生5282人的总数的7.8%。一般结合学校劳务费的管理规定,发放的金额也相对比较稳定。
  (三)唯一性
  学生在校以学习为主,贫困学生兼职的方式优先选择学校勤工俭学,校外兼职较少。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为了学习专业知识,尤其是研究生毕业必要的条件有毕业论文和文章发表,把除了学习以外的时间和精力基本上投入到课题研究里,学生的应税收入来源基本上只有学校发放的劳务费津贴。因此,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是学生唯一的应税收入。
  (四)金额不高
  学生从学校的领取的劳务费一般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为了避免勤工俭学影响到学生学习,一般学校勤工俭学的管理办法都对每个月的服务时间作上限限制,勤工俭学劳务收入基本上只能提供基本生活费。课题经费管理对劳务费也有相应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的参与时间,劳务费基本上在3000元之下。以S高校为例,劳务费发放金额的中位数为500元/人次,平均数为895.53元/人次,可见,学校的劳务费普遍不高。
  二、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预扣预缴环节
  学生劳务费每次发放时按劳务费政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4000 元以下减800元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4000元以上且不超过25000 元,扣除 20%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25000 元以上扣除 20%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表1税率计算税金预扣预缴。
  (二)汇算清缴环节
  劳务费年度结束后在下一年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劳务费按综合所得计税,即收入额减去费用,再减 60000 元的起征点及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按表2计税,应缴个税和已缴金额之差多补少退。
  举例说,如果某学生每个月应发劳务费金额为 2000 元,扣除 800 元费用后作为应税所得额,计得出个人所得税为 240 元,计算公式为(2000-800)x20%=240元,学生当月实际收到的劳务费为 1760 元。全年合计,该学生实际应发劳务费金额为 24000 元,已预扣预缴 2880 元个税,实收 21120 元,假设学生无其他应税綜合收入的情况下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综合所得计算税金,全年应发金额 24000 元减除 20%费用后应纳税所得税为 19200 元,未达 60000 元起征点,无须交税,因此,学生需要向税局申请退回预扣预缴的 2880 元税金。
  三、高校学生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劳务费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因此,无论在征管环节采用何种方式预扣预缴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终个人应纳税额。现行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征管有其合理性,首先保留了800元的起征点,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量,其次,在扣缴环节保持平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易于接受;再次考虑到大部分劳务费纳税人是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在预缴环节设置税负略高于实际,由纳税人年终自行申报以退税,可以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纳税素养。但结合高校学生劳务费的特征,对学生劳务费的征收管理存在一些不合理,这些问题包括:   (一)增加税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
  雖然劳务费保留了800元的起征点,但随着物价水平及收入水平的提高,现一般高校学生生活费均超过800元/月,课题研究发给学生的劳务费很多也超过800元,同时鉴于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一般是其唯一应税收入的特点,年度应税收入一般不超过6万元,因此,最后需要申请退税。对税局来说,税金频繁出入国库;对纳税人来说,要关注税局的通知,自行在规定时间内操作退税申请,否则无法退回已缴税金;对扣缴义务人来说,要做好预扣预缴的解析,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并落实到广大的纳税人按时做好汇算清缴,提供汇算清缴数据给纳税人,并可能会因纳税人未及时汇算清缴而产生损失而引起与扣缴义务人的纠纷。
  (二)税收优惠体验效果差
  新个税改革影响每个人的钱袋子,是实实在在的普惠政策,属于重大利好。而学生收取劳务费并没有明显感受到政策利好,一方面是学生大多平时接触税务较少,又缺乏税务专业知识,未能充分了解新个税改革的内容;二是学生劳务费在预扣预缴并未发生变化,并未感受到税收优惠。虽然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学生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将已预扣预缴的个税申请退税,但纳税人普遍担心操作繁琐,不懂操作或错过年度申请时间难以退回已缴个税。另外,税收国库退税的时间较长,一般达2-6个月,也明显影响纳税人的个税优惠政策体验。
  (三)故意扭曲劳务费发放
  剔除受工时限制的勤工俭学劳务费,从S高校发放劳务费的金额来看,见统计表3,金额为800元/次比较集中,发生2790次,这不是偶然。笔者从S高校中发放劳务费的教职工中随机访谈了30名发放学生劳务费的教职工,全部受访者均认为在发放学生劳务费时会考虑个税因素,其中17名受访者表示为了减少个税,会考虑采用减少月发放金额同时延长发放月份的方式,22名受访者表示即使了解汇算清缴学生可退税政策但依然在发放时需考虑学生对实收金额的接受程度。因此,发放者出于避税原因,有动机将发放金额控制为800元/月通过延长发放月份来避税,故意扭曲劳务费实际金额,未能真实反映应税行为。
  四、建议及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高校学生劳务费这种长期性稳定性唯一性的应税劳务费收入,可以采用让扣缴义务选择简化为参照工资薪酬预扣预缴,最终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征管模式会更加合理。提供灵活性让高校自主选择学生劳务费的预扣预缴方式会更加人性化,而其他社会人员劳务费不变。
  在评价税收征管模式优劣时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但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评价:
  1.税收成本。税收成本体现在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因此科学有效的征收管理模式要同时考虑征收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征收机关来说,纳税成本最小化就是用最小的资源和代价完成征税工作,对纳税人也是一样,耗材在纳税工作上的资源和代价最小。努力使征税成本最小化,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和满意度。因此,考虑税收征管模式时,应从将征税成本最小化作为原则,改进税务机构的设置、税源管理、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高校学生劳务费预扣预缴时简化为按工资薪金征管,可有效减少征税机关税金的频繁入库出库以及审核工作量,也为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已缴税金和申请退回税金的工作减负,改善扣缴义务人工作环境,减少纠纷,总体来说,可降低高校学生劳务费个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的税收成本。
  2.税收流失。税收流失的定义是根据法律制度,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应征未征的各类税收。一是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流失会导致国家收入减少,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无法保证;二是征税是政府执法行为,税收的流失会使政府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打击诚实守法者,对市场主体不公平,劣币驱逐良币,形成恶性循环;三是税收是政府调节分配的手段,税收的流失会弱化政府税收的调节分配功能。高校学生劳务费预扣预缴简化为工资薪金,不但不改变每月按时足额申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而且按工资薪酬计税并不享受税前扣除20%费用,反而使应纳税所得额更高,不会导致税收流失。
  3.权力监督与制衡。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决定了在税收征管当中双方关系是不平等的,纳税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税务征收人员则拥有一定的税收裁量权。这种裁量权应该受到重点制约,防止防范滥用税权、以税谋私,出现寻租和腐败的现象。征管时应考虑可以更好权利制衡,约束税务征收人员的个人裁量权。而高效学生劳务费在预扣预缴时变更征收方式,即使税务人员对是否变更征收方式上有裁量权,但鉴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合并最终的税金不变,自然也不存在寻租和腐败的问题,不影响权力监督。
  4.征收环境满意程度。满意程度一般体现征收是否和谐,和谐的征收环境是让征纳双方都感到舒适和满意,并能在乐意在宽松的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及履行自己的义务。征收环境满意程度是我们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发展“放管服”的体现,所以良好的税收征管有助于使征纳关系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高校学生劳务费预扣预缴简化征收,实际上就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让纳税人真切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和纳税的方便,也提高纳税遵从度和配合意愿。从税务机关来说,也有利于建立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为群众服务的形象。群众满意,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也相对便利。
  而高校学生劳务费采用工资薪金方式模式预扣预缴不仅要合理,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在征管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其可行性分析如下:
  1.学生身份清晰
  发生劳务费收入的高校学生身份清晰,有入学档案、学号等,跟社会人员不太一样。作为学生,虽然预扣预缴申报时需要以雇员的身份申报,但并不会对身份产生歧义,也不会因此导致高校劳动关系纠纷。为了更好理顺这种征管税收与实际应税劳务关系之间的差异,税务管理机关可以明确针对高校学生的特殊人群劳务费的个税申报方式不改变学生身份。
  2.学生劳务费发票
  目前公立高校对学生劳务费基本上未开具劳务费发票,一方面是因高校的学生劳务费数量太大,难以由学生个人或单位收集资料到税局代发发票,另一方面劳务费开具发票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作成本抵扣,因公立高校经费来源基本上是财政拨款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列作成本,劳务费并不需要开具发票,但必须申报相关税费。
  五、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见,高校学生劳务费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唯一性、金额不高的特点,使用劳务费预扣预缴的政策存在一定问题,会增加各方工作量,降低新个税改革优惠的纳税体验,且发放金额的真实性受质疑,通过改善学生劳务费预缴预缴的征收管理,将具有特殊性的高校学生应税劳务费收入简化为按工资薪金预缴预缴,具有可行性,且可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并不会造成税收流失、也不涉及滥用税权、以税谋私的问题,可营造和谐征纳环境,增强纳税人新个税改革优惠政策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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