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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